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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

電子前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表示,美國雲端法案(CLOUD Act)是一個危險的法案,並與23個公民團體公開反對。雲端法案將同意外國政府向美國企業,諸如臉書、Google或是微軟等,索取非美國公民的資料,無論該使用者資料存放的資料中心是否位於美國境內。

EFF表示,現行執法部門跨境請求資料是基於法律互助協議(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ies,MLAT),當外國政府希望扣押儲存於美國的通信資料,這些資料依然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傘下。EFF認為,政府間互助辦案應該是完善MLAT,而非通過雲端法案來破壞現存制度。因此與23個公民團體公開發表聲明,反對美國國會通過此法案。

雲端法案(CLOUD Act)為明確海外資料使用法案(Clarifying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的縮寫,其主要受人權團體抗議的內容有二。首先,雲端法案為執法單位開了一條存取資料的捷徑,警察將可以要求服務供應商,例如Google、臉書或Snapchat,交出使用者的內容以及元資料,無論這些資料是否在美國境內。例如在雲端法案運作下,中國可向Google索取在臺灣資料中心內的資料。

另外,該法案賦予美國總統或是司法部門首長,在不受現行法律規範也不需通過國會同意下,與他國政府簽訂行政協議。根據這些協議,外國政府將能獲得特定使用者的電子郵件與其他電磁紀錄,而這個動作不受美國法官或是官員審查。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表示,即便美國是一個注重人權的國家,或許會考量他國的人權紀錄,但是並沒有明確規範,禁止與一個侵犯人權的國家達成協議。

EFF解釋,由於美國企業掌握了世界極大的網路流量,因此當美國與特定國家簽訂協議後,只要使用者非美國人或不在美國境內,該使用者無論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通訊都能被特定政權竊聽。EFF指出,這是對現行隱私法結構造成極大的侵害。

ACLU也認為,現今有許多自由或是異議人士,積極爭取LGBTQ權力、主張性別平等或是捍衛宗教自由的人們,在現行體制下,間接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但是當雲端法案通過後,這項保護傘等同消失。

另外,EFF還提到,雲端法案創造了一個不公平的雙重標準,對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以及公司,外國政府必須遵循極小化資料分享原則,但是對於在另外一個國家出生的人們,完全以不同的標準規範。而在先前通過的其他隱私相關法案,像是儲存通訊法案,其保護的對象都是公眾,是沒有任何身分區別的所有人。

EFF表示,對於科技用戶的隱私保護法最先在美國上路,但是現在雲端法案卻完全背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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