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退燒,各國逐漸走向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臺灣也趕上這波國際趨勢。金管會承諾,預計在今年6月底之前,會研議出證券型代幣募集發行的相關規範,要以證券法規範ICO。
不過,ICO與STO究竟有何區別?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熊全迪受訪指出, 一般ICO分為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功能型代幣發行的條件,設計成預付的性質,投資方預付法幣或是等值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換取到發行方的加密貨幣後,可以再跟發行方兌換商品或服務,這一般會被認定是功能型代幣。
例如,遠東航空發行的加密貨幣ALLN,就是屬於功能型代幣,乘客能夠以購買來的ALLN幣,兌換遠東航空國內線航班的機票。
然而,若是ICO的條件設計,像是證券交易法上的募資的話,就會被歸類為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熊全迪表示,如果以股票來舉例,會有投票權、分潤、分利息等。他也提到,目前現行的制度下,STO還在一個曖昧的位置,所以各國主管機關才會要訂定出STO的規範。
熊全迪也指出,許多人會拿群眾募資來跟STO比較,但群眾募資可能會有投資人資格限制、認額限制、總發行金額上限等。而公司要首度公開發行(IPO)則又更加嚴謹,例如證券商要出評估報告、律師事務所要出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需簽證,這都是一間成熟公司上市的嚴謹過程。
熊全迪認為,相對會走STO的公司,可能會是新創,但因新創公司風險較大,所以金管會還是會有基本的限制,但應該不至於會像IPO般嚴謹,畢竟要做IPO的法遵成本過高,他更推測,金管會可能會要求業者,得透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是證券商來發行STO。
在國際的動態上,被視為全球最大資本市場的美國,在6月即將出爐STO規範,備受市場關注。而泰國國會也在2月8日通過了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可讓證券發行無紙化,並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代幣化證券。法案一旦生效,未來在資本市場就可以看到股票、債券等證券,透過區塊鏈發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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