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的通過實施,代表著臺灣電子商務環境將邁入新的階段。電子商務最大的障礙──安全與信任,在法通過之後,將有突破性的進展。
電子簽章法主要的精神,在於承認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主要內容還包括憑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的管理,以及數位簽章的製作程序規範等。確保數位簽章做到「防止傳送資料遭篡改偽造」、「確認交易對象真正身分」、「避免交易完成事後否認」三大目標。讓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和過去「書面紙本、簽名蓋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與效力。
電子簽章運作中最主要的角色便屬憑證機構(Cerfification Authority,CA)。所謂憑證機構,指的是直接發放憑證給使用者的服務機構,扮演網路上「戶政事務所」的角色,負責發放和驗證「網路身分證」。透過憑證機構,交易雙方雖未謀面,也可「驗明正身」。
「實體世界裡建立的信任關係,在虛擬世界裡,就要靠憑證來建立,」網際威信副總經理何鈺威點出憑證的重要。
凡是交易或業務行為中,法律要式規定要「書面、簽章」的產業,如金融、保險、醫療產業,以及政府機關重要申辦業務,是第一批受電子簽章法「解放」的產業。
舉例來說,過去到銀行開戶,需要當事人臨櫃簽名蓋章,雖然財政部去年三月起就開放網路銀行的經營,也要求網路銀行須使用數位簽章應用技術,消費者須有憑證才能進行轉帳等業務。但是銀行的基本業務──開戶,卻礙於書面簽章的法律要式規定,無法在網路上進行。沒有法律保護下,銀行也擔心消費者否認交易行為的風險,使得網路銀行施展空間有限。電子簽章法通過後,銀行業務可以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屆時無實體分行的銀行將不再虛幻,銀行的角色與工作都將重新定義。
電子簽章法為電子商務架構起可信賴的交易環境,相關產業的電子商務化將有倍速躍進的空間,間接有助於臺灣電子商務金流、物流等基礎環境的建置。精神與概念
電子簽章法的制定,遵循三大重要的精神:
1 低度管理原則:
參與草擬電子簽章法的資策會科法中心經理李科逸表示,1999年底行政院會討論電子簽章法時,當時的政務委員楊世緘確立了鬆綁和低度管理的原則,把電子簽章法草案刪減到最後只有13條的簡單版本,目的就是希望讓產業有發揮空間。例如憑證機關的管理,只檢驗「實務作業基準」,管理消費者和憑證機構間所立的契約,並沒有太高的門檻和設立規範,目的是希望透過商業機制獎優懲劣,而非處處設限。
2 技術中立原則:
不限於數位簽章的技術,只要能達到「防止篡改偽造」、「確認交易對象身分」、「避免事後否認」三大功能,如生物辨識或指紋辨識技術,都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3 當事人約定原則:
電子簽章法特別強調電子文件與簽章的效力,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必須由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用何種適當的安全技術、程序及方法作成的電子簽章及文件。
此外,為考量社會的「數位落差」,避免不諳使用科技的民眾陷於劣勢地位,電子簽章法也強調,不強制要求政府或民間各機關使用電子簽章、電子文件。換句話說,即便未來政府或企業部門高度數位化和網路化,仍然必須提供人工作業和書面的服務,確保所有人的權益。商機與影響
電子簽章法的通過,預期可帶動憑證直接相關產業,以及資訊安全相關軟體市場的開展。
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分析師虞金燕指出,臺灣資訊安全市場過去發展不如其他應用軟體普遍,電子簽章法通過後,不僅刺激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其他資訊安全軟體也連帶受到注意,如生物辨識技術、防火牆、入侵偵測等。
不過,業者也不約而同的表示,電子簽章法的通過並不是問題的結束,而是開始。
「許多人期待電子簽章法的通過,好像通過之後,所有問題都解決了。但我認為,電子簽章法通過後,要處理的問題才剛開始。」科法中心經理李科逸表示,電子簽章法通過後,這個領域的相關技術,國際上的產品和技術都比臺灣本土廠商強,如果沒有相對的產業政策來協助國內本土廠商,形成新的產業和商機,通過法條只是讓外國企業可以長驅直入臺灣市場,對臺灣的產業沒有幫助。
電子簽章法為電子商務的環境建立了法律的信賴感,但對相關業者而言,最重要的還是憑證應用市場能不能起來,能不能達到廠商的生存規模。
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業務經理何定城認為,市場至少要有100萬張憑證,才能達到經濟規模,而目前三家主要憑證機構所發的憑證數量,還不到60萬張。政府如何推廣憑證的應用、帶動憑證市場,是在法律之外最重要的議題。
電子化政府的推動,會是帶動憑證市場主要的驅動力。目前研考會規畫的進度,是在2004年前完成1500項網路申辦業務,同時建置電子化政府入口網站,讓民眾在網路上可以方便地完成各項業務申辦及資訊查詢。凡與政府有關的業務,都可以在入口網站上「一次購足」。同時今年底要完成9300個政府機關的公文交換系統,預期可創造相關產業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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