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網路中介平臺的治理,NCC今天(6/29)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草案參考歐盟制定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以數位中介服務者(如YouTube、Meta等)為規範對象,提出業者的責任、免責及義務,後續公告草案2個月後,NCC將舉辦公開說明會、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去年底NCC即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架構,但為了進一步明定規範的對象,NCC將該法改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明確規範對象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包括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者三大類,其中資訊儲存服務者又包括線上平臺業者、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不同業者服務型態,明定其責任及義務。NCC強調,不論業者為境內或境外,只要在臺灣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應遵守相關的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類型,包括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者三大類,以及線上平臺業者、指定線上平臺業者兩小類,其中線上平臺業者,NCC暫列包括YouTube、Meta等,指定線上平臺業者則由主管機關依標準公告(圖片來源:NCC):

當中的線上平臺業者,例如YouTube、Dcard、Yahoo!拍賣、Meta等,至於指定線上平臺業者,NCC參考公告歐盟DSA,依我國人口的十分之一為標準,在我國境內有效使用者數量達到230萬人者,由主管機關公告為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但NCC也保留使用者數量的計算標準,例如按照用戶數或使用人次計算。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一般法,先以業者自律、布透明度報告,或是由其他監督團體的他律,業者如仍有違法內容,實際仍介接各個部會的實體作用法,依規定處理,政府主管機關如要對業者提出資訊限制,需取得法院核發的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移除違法內容或限制存取。

除了政府主管機關,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參考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要求平臺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提供使用者救濟權利。一般民眾(不限制為受害民眾)也可以危害公共利益或私益,向業者檢舉平臺上的特定內容違法,由業者依平臺服務規範自律或法院判決處理,並回報檢舉民眾處理結果,同時也需向該內容的原po告知處置,例如移除被檢舉內容或是限制接取。

任何人,不限制只有受害民眾,可向平臺業者檢舉特定違法內容,由業者依服務使用條例或依法院判決處理內容,並向舉報者告知處理結果,以及向該內容的使用者告知資訊限制措施:

明定不同類型的數位中介業者應負之義務

如前所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數位中介服務業者分為,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者三大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再分為線上平臺業者、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不同類型的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有各自應盡的義務。

一般數位中介服務者的義務,包括資訊揭露、境外業者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每年公布透明度報告、依法院裁判或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配合資訊限制令等等。如業者違反應盡的義務,處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未改善得再罰。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包括建立易於使用的通知機制,供檢舉違法內容者通知及回應,並建立資訊限制告知機制,通知使用者被移除或限制存取。如業者違反其義務,主管機關得處罰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線上平臺業者排除小型業者,應盡的義務包括內部異議機制、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等義務,業者未盡義務得罰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由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因這類業者服務較具規模,數位中介服務法規定其義務,要求針對系統性風險(違法內容散布、用戶基本權利負面影響)提出有效管理、要求獨立稽核等義務。其中一項比較特別的義務是,要求業者在服務使用條款提出推薦系統使用的主要參數、可供使用者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的選項及產生的效果。

NCC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特性,依據網路治理精神,強調業者自律先行,以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訂定自律準則。因網路服務類型及內容快速變化,未來將規劃籌設專責機構,扮演網路議題研商的協商平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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