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公開了臺灣第一份中介服務專法《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對業者提出8大類義務要求,但也引起業界對這些要求有不少難以落實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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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NCC公開了臺灣第一份數位中介專法《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這是一份影響全國民眾、關鍵網路與電信服務業者的新法草案,也涉及14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權力作為的草案,所以,草案一公布,就立刻引起了許多討論,尤其,各界對於中介法草案中的諸多法規要求、政府執法作為和業者遵循實務上,提出了多項質疑。

我們向十多家相關業者,如電信、公有雲或網路業者,來了解業界對中介法草案的看法,不少業者以草案處於立法早期不便回應或正在了解法案中而無法回應。

不過,業者們的態度,大多數都願意配合新法的規範來執行,但是,也有少數業者,對於如何遵循的具體執行方式,提出不少疑惑,或是窒礙難行的質疑。我們綜整了草案公開後,多方的熱門討論意見,再加上實際查訪網路業界的第一線意見,歸納出了5項業界對中介法草案的主要質疑。

質疑1:納管對象定義和分類不清,業者實際執行難遵循

在草案中以數位中介行為來區分規範對象的分類,以及各自應盡的義務,但這就衍生了遵循上的困難,甚至讓業者難以分辨,自己符合哪一類規範的對象,因而不知該提供哪些義務,或該做到哪些規定才能免責。業者恐人人自危,擔心沒盡到應盡義務而不自知。

例如草案要納管的連線服務,包括了人際通訊服務,參考歐盟定義將網路電話或一對一聊天室的服務也納管,但這是許多軟體常見功能,如主要OS、企業ERP、協作軟體、會員服務App皆常見。但只有面對公眾的「線上平臺服務」可用「非主要服務內容」為由不用遵循連線服務的義務,或是微型(NCC說法指5人以下)企業可以排除納管,其餘皆要遵循。換句話說,超過5人規模,不論盈利與否、應用場景,只要提供聊天室功能的App或平臺,都得盡到連線服務業者的義務,得接受資料調閱、揭露透明度報告等。

再者,NCC參考歐盟十分之一人口的標準,也就是以230萬人有效用戶來定義指定平臺業者,但「有效」如何定義?註冊人數數百萬人,月活躍用戶可能不到百萬人,是否屬於納管對象,也成了模糊地帶。

NCC讓業者自行判斷,有人檢舉才查證的做法,可能得等到有人舉報,業者才會知道自己該遵循而沒有做到,卻得面臨主關機關的罰款。

另外,不同規範類型的義務不同,當平臺同時提供多種服務,例如有私人聊天室的連線服務和公共討論區的資訊儲存服務,光是透明度報告要求就不同,該合併揭露或依照不同服務類型分別揭露,都會帶來不同的法遵成本,但草案沒有進一步說明。

中介法對納管對象和分類,得有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在執行實務上,將導致業者無所適從,不知該如何遵循。

質疑2:業者難判斷違法內容,導致避風港條款虛設又得承擔誤刪賠償

草案雖然設置了業者免責的避風港條款,但在資訊儲存服務的免責條件上,要求業者得承擔違法判斷責任,同時要執行「立即」移除或限制行為,才能免責。但這兩項要求都有技術執行困難,尤其內容違法與否,業者得依照14個事業主管機關各自法規和解釋才能判斷是否違法,要第一時間對內容做出違法判定的難度很高,也就難以實現「立即」刪除,無法符合免責條件,等於避風港條款虛設。業者容易因判定困難而採取有人檢舉就刪文的極端做法,但草案又要求業者得向用戶說明刪文理由,若最後屬於「不需刪除的合法」內容,業者還得承擔賠償責任。

不刪文,恐遭主管機關開罰,但刪文又得面臨誤刪後的使用者賠償,草案讓業者陷入兩面不是人的困境。

質疑3:各主管機關資料調取權限過大,不給最嚴重恐遭斷網

NCC雖然強調,在中介法草案中,對資料調取權的設計,採用了嫁接法的設計,也就是說,各事業主管機關在各自主管法規中,也得具有資料調取的法律授權,才能向業者提出資料調取的請求,而不是憑空賦予行政機關有新的資料調取權。

但是,原本在各機關的相關資料調取法規中,對於業者拒絕提供的罰則規定不一,甚至有些法規沒有罰則,業者可以拒絕提供,或業者可以要求得經法院同意才提供。但中介法草案賦予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情節重大者,有權給予斷網處分,等於擴大了原本主管機關的調取權力。例如兒少性剝削條例第8條第1項要求業者配合移除並提供資料給主管機關,違反者最高罰30萬元。但在中介法通過後,兒少法主管機關可以用斷網手段,來處罰連續拒絕配合的業者,比原本兒少法賦予的罰則更重的懲罰。

根據2020臺灣網路透明報告,光是2017~2018年間共12個機關提出4萬多次對網路服務供應商的使用者個資調取請求,雖然只有252次遭拒絕,但中介法若通過,各事業主管機關就掌握了斷網生殺大權,業者很難拒絕而必須配合。而且不限定主管機關,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依行政處分進行調取權,不少縣市政府所屬衛生局都曾向業者請求調閱用戶個資,日後,每一次調取都將對業者帶來不配合恐遭斷網的壓力。

質疑4:暫時加註警語容易遭濫用,恐淪為言論打壓手段

草案中要求資訊限制需經由法院程序的設計,獲得多方肯定,但在法院裁定前,草案賦予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業者對「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法的訊息」暫時加註警語,而且這些要求加註警語的行政處分效力長達30天,恐怕遭有心人濫用,淪為打壓競爭對手形象或言論的手段,尤其對不實資訊或謠言的判斷方式難有標準,為了避免承擔責任,業者容易遇到檢舉就先加註警語,更不利於多方言論的討論,尤其在選舉期間,這個加註警語的機制,可能遭濫用發動大量檢舉來抹黑對手的言論。

質疑5:資訊透明度要求過細,小型業者難以負擔龐大法遵成本

不少國家對網路平臺或內容服務業者也會要求定期揭露透明度報告,例如歐盟、美國、奧地利、印度、土耳其、南韓等都有,但相較於國外透明度報告的揭露要求,臺灣業界質疑,新版中介法草案中要求的透明度報告揭露項目太多,也太細了,恐怕會帶來了龐大的法遵成本。

一家臺灣線上平臺業者評估,為了因應中介法的資料透明度義務,得付出的法遵成本恐怕高達千萬元之多,一方面得擴大人力來處理各項檢舉、申訴和異議處理,還得依據法遵要求紀錄處理過程、理由和時間,例如得追蹤線上救濟管道每一項檢舉和異議的處理時間。

另一方面,得整理和搜集來自各行政機關的資料調取請求詳細資訊,甚至也得搜集對每一調閱請求的作業時間,才能產生符合中介法草案的透明度報告的要求。對影響力較大的平臺,甚至得揭露內容自律所用自動化技術的說明,如所用成效指標的準確度等。

甚至,中介法草案還賦予了主管機關日後可以隨時指定透明度報告揭露項目的權利,不需經由立法,就可以自行透過行政辦法的修訂來增加,這也意味著,透明度報告日後還得面臨更多客製化調整的法遵成本。文⊙王宏仁、蘇文彬、余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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