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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日(8/12)判決健保資料庫違憲,指出健保資料庫對個資保障不足,如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對於公務機關和學術研究目的外的資料運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健保署等相關機關須於3年內修法改善。健保署當晚回應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將修法或制定法制,包括健保資料利用法制與當事人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即退出權)等。
憲法法庭:健保資料庫欠缺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公務學術目的外的請求停止機制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先是引述法源,指出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如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衛生醫療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而健保資料庫,並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不過,憲法法庭從個資法和其他法律整體觀察,認為健保資料庫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保障不足,有違憲之餘。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布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來補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再來,在個人健保資料處理方面,憲法法庭點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以下事項: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的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和方式,及相關組織程序上的監督、防護等。
該部分不符合憲法第23條保留原則,且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許宗力宣布,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制定專法來改善。
另一方面,憲法法庭認為,資料健保署就個人健保資料,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原始蒐集目的外的利用時,欠缺讓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因此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一樣得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和例外不許停止的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當事人可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
許宗力也補充解釋判決理由,首先,根據個資法第6條第1項,健保法第79條和第80條的規定,構成對個人資訊隱私權限制,而憲法隱私權,保障民眾在資料被利用前具有控制權,也就是同意權,即便事前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或是經過當事人同意,事後,當事人依然具有同意權。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就算當事人事前同意,或是法律規定資料收集不需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事後應具有控制權,來要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資料。
再來,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指出,高敏感特種個資,即使經去識別化,還是有極端的可能被還原、間接識別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對這些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一樣受到憲法保障。
許宗力總結,依照判決,個人健保資料依然可以依法利用,但法制仍有不足之處,如欠缺獨立監督機制、缺乏第三方利用資料的法律規定,也欠缺當事人退出權,若相關機關未於3年內修法改善,當事人有權退出健保原目的外的資料利用。
健保署將修法或另立專法,保障民眾退出權
健保署12日晚間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雖法庭宣告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合憲,但有關健保資料利用法制,以及當事人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退出權)等,判決健保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對此,健保署將依判決,來研修相關規範。
健保署指出,健保資料庫對臺灣醫療發展非常重要,根據健保署民眾意願調查,在249,269人中有91%支持健保資料提供學術利用,因此健保署未來將持續與民眾溝通,對國人善盡健保資料二次利用的告知說明義務,並以病患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有效管理健保資料庫。
最後,健保署也表示,健保資料開放利用,不僅僅只是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也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眾健康維護。特別是在AI、大數據時代,需要大量資料才能發展精準應用,健保署也會持續努力,來確保健保資料庫的運用,能符合臺灣和國際趨勢以及憲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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