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資訊與自由委員會 (CNIL) 判定此舉已違反法國資料保護法。除了罰款,CNIL並要求Google在接獲通知的8天,即距今48小時內,在Google.fr網站上刊登本消息。

法國隱私主管機關針對Google擅自修改隱私條款且屢勸不聽祭出15萬歐元(約20萬美元)的罰款。

2012年3月1日Google將旗下包括Google Search、YouTube、Gmail、Picasa、Google Drive、Google Docs、Google Maps約60項服務的隱私條款整合為一,且立即實行。法國資訊與自由委員會 (CNIL) 判定此舉已違反法國資料保護法。除了罰款,CNIL並要求Google在接獲通知的8天,即距今48小時內,在Google.fr網站上刊登本消息。

CNIL指出,Google處理的使用者資料在法國被視為個人資料,而且法國法律適用於Google於法國境內對網路使用者資料的處理行為。CNIL並指出,委員會雖然認同Google為簡化管理而整合多項服務隱私條款的合法性,但Google並未充份告知使用者其個人資料的處理方法及目的,在發送cookie之前也未獲得使用者同意。此外Google也未說明其處理之資料會保存多久。最後,Google把所有服務蒐集來的個人資料加以整合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012年2月Google更新隱私條款消息公佈後引發多國不滿。當時CNIL所屬的歐盟第29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 (G29) 即展開調查,認為此舉違反歐盟法規並要求Google暫緩執行。不過Google仍然於3月推行新的隱私條款。同年10月,歐洲各國的資料保護機構對Google的隱私政策提出多項建議,不過Google依然故我。2013年歐盟國家各自展開調查,並接連決定對Google開罰。2013年荷蘭西班牙分別對Google 做出40萬及123萬美元罰款的處份。其他正在調查的國家還包括英國、德國與義大利等。

法國CNIL則是於去年六月發出最後通牒要求Google改善未果,於昨日做出裁罰決定,15萬元也是CNIL迄今最高的罰款。該委員會表示,以本案的違法情形之次數與嚴重性來看,此金額乃屬合理。

Google的官司恐怕還沒完。Google整合隱私條款後於去年11月推行的「共同代言」(shared endorsement)做法,也遭隱私權人士在歐盟14個國家提出侵犯使用者隱私的控訴。(編譯/林妍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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