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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軟體授權合約規範企業擁有多少合理授權,但這紙合約不能轉移,甚至只有簽約與否的兩種選擇,讓許多臺灣企業軟體授權處於不合理的狀態。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表示,臺灣許多中小企業囿限於資源和經費而無法聘請律師專家,進一步審視相關的軟體授權合約對企業造成的權利與義務的影響,加上許多臺灣企業在軟體授權使用上,常常只有要買多少授權,而無法不買授權,這也使得臺灣企業在軟體授權上,常常居於弱勢地位。
賴文智說,企業不適用消保法,只能從民法「定型化契約」和「誠信原則」,或是「公平交易法」爭取談判的籌碼。
賴文智表示,如果合約條款加重當事人一方,可依定型化契約宣稱無效,連違約也不構成更遑論侵權。根據民法第247-1條,當事人只要符合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的契約行為,該部分約定無效。「但問題在於,誰要出來對軟體廠商作此主張?」賴文智說,整個審判過程要經過3審,即使法律有規定這樣的運作空間,現實是,誰要出來花時間、花心力,甚至花金錢做這些事情?
賴文智表示,若一些合作的系統廠商為了做成生意,提出一種企業用戶價錢能負擔,但授權方式卻不合適的授權方案時,可以用民法總則第148條提告,但仍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畢竟商務合作還是以「合約」做為雙方唯一依歸。
隨著各種軟體授權方案的複雜化,甚至連系統廠商也搞不清楚真正的授權方式,賴文智說,關鍵在許多業務員並不看原廠的授權方案,而是看簡化過的訓練手冊,有時候訓練手冊為了容易溝通,都已經大幅簡化授權細節,也容易造成業務員和企業用戶溝通時的誤解。
臺灣商用軟體多為外商,有嚴密的授權合約規範企業用戶,賴文智表示,企業用戶只能把企業軟體使用現況,盡可能符合軟體授權。但隨著軟體授權複雜化,授權方案不見得適合企業用戶,但軟體廠商往往也不願意修正授權方案。
對於這種契約關係,政府也難出面的情況下,賴文智表示,「公平交易法」是目前企業用戶唯一能夠對軟體廠商造成壓力的武器。他說,企業用戶可以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的規定,或者是第24條中的「顯失公平之行為」,基於讓企業更公平的立足點,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
賴文智認為,企業用戶依照公平交易法對軟體廠商提出檢舉,不是為了要找麻煩,而是透過主管機關對軟體廠商的施壓,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並成案進行調查時,在廠商被迫交出相關的帳冊資料時,願意妥協、簡化授權。
目前政府對於軟體授權並沒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賴文智指出,在各方沒有共識之前,政府還是可以適時的跳出來,打破一些現有軟體授權不合理之處,例如,為什麼軟體授權不能轉移?
賴文智說,政府只要立法制訂「不可以禁止軟體授權的轉移」相關的法律條款,讓合法的軟體授權有二手買賣的市場即可。但目前所有的軟體廠商都不准軟體授權移轉,即便有人想接手亦不許授權轉移,如此不合理的狀況,政府便可以透過立法來矯正。
法律是社會最低度的標準,臺灣現在的軟體授權仍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賴文智認為,怎麼透過一些相關的公協會推動軟體授權的合理性,做到「整體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並符合社會現況,將是未來在推動軟體授權合理性希望要達到的目標。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表示,為了讓臺灣企業在軟體授權能有多一點轉圜空間,政府應出面立法讓軟體授權可二手交易。
【相關報導請參考「廠商狂追授權,企業群起控訴:iThome 2009軟體授權爭議企業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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