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正立院三讀通過,病歷納入特種個資保護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個資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先前因擔心衝擊社會過大而暫緩實施的第6條及54條規定已作修正。法務部表示,待總統公佈後,行政院指定日期將開始施行。

暫緩施行的個資法第6條對特種個資的規定,修正後擴大了特種個資的定義,將病歷納入特種個資範疇,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同為特種個資。

不同於一般個資,基於特種個資的敏感性,舊法第6條嚴格規定不能蒐集特種個資,外界認為會對社會帶來相當大的衝擊而暫緩實施,該條文修正後允許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處理或利用。

此外,賦予公務機關為執行職務,或非公務機關為履行法定義務,可在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特種資料,可請求相關單位協助提供特種個資。

 

個資法修正重點:

1病歷屬於特種個資之一,經個人書面同意可以蒐集用,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依公務或義務需要可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特種個資。

2將個資蒐集處理的「書面同意」改為「同意」。

3因非營利行為違反個資法,以民事損害賠償及行政罰處理,除去刑事處罰。

4刪除舊法第54條對間接蒐集之個資要求蒐集者需在1年內完成告知的規定,改為蒐集者在個資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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