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年代綜合臺因為「節目廣告化」屢犯不改,被NCC處以停播的極刑處分,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我們的政府最可議之處,除了有妨礙言論自由之嫌以外,政府本身就是節目廣告化的最大金主之一,換一張臉又說節目廣告化罪該萬死,這種打人的喊救人的行徑,當然很難讓人心服口服。

不過,這背後仍有一個更根本、更艱難的問題有待回答──政府該不該、以及如何管制置入性行銷呢?

媒體節目廣告化,最大的問題是訊息被操控,資訊不透明,觀眾知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因而人們反對置入性行銷。這道理看來似乎顯而易見,所以我相信如果我們有一項民意調查,問大家贊不贊成政府管制置入性行銷,贊成者一定占了較高的比率。問題在於,如果我們細想,廣告化了的節目固然有可能欺瞞民眾,誤導了民眾的消費傾向,但是沒有被廣告化的節目,是否就沒有被操弄(比方說,政論節目),不會誤導或欺騙民眾做出錯的決策呢?對於身在臺灣的視聽眾而言,這種狀況應該是一點都不陌生的。

廣告「不老實」不好,新聞「說謊」當然也不是好事,但是後者我們以「言論自由」之名,反對任何形式的政府介入,但是關於前者,我們卻認為既然是我們不想要的,任何的嚴刑峻法都能施加其上。新聞有說謊的自由,廣告卻沒有不老實的權利,兩者的差別究竟在哪裡呢?廣告的言論自由,不受憲法的言論自由精神保護,沒有表面上看來那麼簡單。

所謂的「媒體匯流」,也讓節目廣告化的身份變得更曖昧不明。「媒體匯流」的字面意義,很容易讓我們認為其主要影響,是讓媒體的產製與流通整合程度更高,能夠匯聚在單一的平臺之上。至少到目前為止,這樣的描述並不全然正確。越來越多的資訊在電視、網路、遊戲機、手機、平板電腦等等介面流通,既有它越行「匯聚」的一面,也有它漸行「發散」的向度。媒體匯流,更精確的描述,或許是傳統媒體與科技的疆界越來越模糊,越來越難清楚的加以界定。比方說,七吋的平板電腦,其實你也可以說他是七吋的平板手機,如果按照你運用它的方式,稱它為七吋的平板遊戲機,或是七吋的掌上型電視,一樣也毫不突兀。

但是這種疆界的模糊化,就會讓政府的管制變得進退維谷、左右失據。如果年代的節目廣告化是無可忍受的,那麼網路上幾乎無所不在的內容廣告化又該如何看待呢?網路內容廣告化的方式比電視更多元,而且更全面而肆無忌憚,為何卻不需要接受任何形式的管制呢?電影007裡詹姆士龐德用的每項產品,從手錶、汽車到西裝,幾乎沒有一項不是內容廣告化的產物,當我們的電影臺播映此片的時候,電視臺需要因此而受到裁罰嗎(更何況,這電影可能要重播很多遍)?

如果我們對這些問題都沒有適切的答案,對於傳統電視臺重刑開側的唯一理由,只是因為這是「唯一有法可罰」的領域,其所顯示的,反而只是我們的法制與執法機關的落後專制,而不是年代電視臺的行為有何不同於疆界漸次模糊的其他媒體。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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