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教書最大的好處之一,是總有各種機會與場合可以測試與了解學生對特定問題的看法與主張。最近我給學生看了一則新聞,是有關《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J.K. Rowling),控告一家名為RDR的出版社(RDR Books)侵犯其著作權。

RDR出版社做了什麼事呢?它把書迷自行架設,用來彙集與哈利波特相關文章與資料的「哈利波特辭彙網」(www.hp-lexicon.org)上的內容集結成一本四百頁的書籍,準備要在市場上加以販售。羅琳指稱,這本書將侵犯「未來」她撰寫哈利波特百科全書的計畫。

我問了數十位在學研究生與大學生的看法,竟然有九成以上的學生認為J.K.羅琳提告有理,理由則多半不脫「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就是不應該」云云。在尊重智慧財產相關的行為上,學生族群儘管未必人人那麼守法,但是他們在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上,卻是這麼極端地站在原創作者的那一邊,在我看來,這可是相當駭人聽聞的一種時代氛圍與集體意識。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朵菲斯(Rochelle Dreyfuss)指出,當代對於智慧財產權有一種迷思,我們被教育成對一種邏輯毫不懷疑──「有價值,就有權利」(if value, then right)──只要某東西具有價值,某人必然對該東西擁有權利。於是乎,創作者開始被認為擁有至高無上、密不透風的全面權利,任何針對其作品的衍生創作或運用,都被視為是對其財產權利的侵害。

但是史丹佛大學教授雷席格(Lawrence Lessig)指出,美國的法律體系從未採納這種觀點,這種理論也從來不是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理論。

我們對智慧財產的無限上綱已經讓我們開始遺忘,所有的創作,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向前眺望,沒有任何的創作是真正毫無所本、不是奠基在前人所打下的基礎之上。我們也開始遺忘,智慧財產權的初衷是要獎掖創新,而不是打壓創新。如果引用、評論或是諧仿我們的作品的行為不再是被允許的,那麼對《五經》加以編撰、修改的孔子,如果活在我們這個時代,恐怕也要成為違反著作權的現行犯。

多數人應該都知道,現行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一旦完成,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申請或登記。但是這樣的規定倒過來也就是──創作的保護乃是「先寫先贏」──然而羅琳期望的卻是,法律體系能夠保護還在她腦子裡的點子、還未曾實現的著作,這不是相當奇怪的一件事嗎?

此案日前在美國紐約開庭審理,羅琳在出庭作證時採取感性攻勢,她表示:「我真的不想哭,但這些角色長期以來對我意義重大,你甚至可以問我:『妳覺得妳的小孩怎麼樣?』這些書救了我。」羅琳認為,RDR出版社的作法很惡劣,「這本書製作草率,沒做多少研究。這本書大量竊取我17年的努力。」

羅琳的疑慮與憂心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衍生自我們原始創作的作品不令我們滿意,並不代表這樣的作品是違法的,創作的自由、創作的民主的真意不正在於此?

如果你真心喜愛羅琳的著作,你也應該期待這樣的羅琳,不會是這世界上最後一個羅琳。

作者簡介:
王盈勛─iThome電腦報總主筆
曾在科技財經雜誌任職,擔任過鄉下第四臺的節目部經理,現為淡江大學資訊傳播系助理教授,擁有政治大學科技管理博士、英國Brunel大學傳播與科技碩士學位,著作包括《世界是斜的》、《微軟生存之戰》及《白話數位經濟》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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