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上市櫃公司股本膨脹過速,造成每股盈餘大幅稀釋,影響籌資成本及股東權益,證期會修正證交法中有關上市櫃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相關施行條文,限定上市櫃公司總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全年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5%,包括溢價發行所得公積轉增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10%,及土地增值重估所得公積轉增資按現行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5%。由於台灣上市櫃公司盈餘仍以配股為主,預料此舉將影響公司股利措施以及投資人參與配股的意願。

導正企業盈餘以分發現金股利為主


台灣上市櫃公司以往年度盈餘大多採用股票股利的方式發放給投資人,而投資人也多半熱衷支持,導致上市櫃企業紛紛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的方式,發放股票股利,而不論企業本業獲利或是資本額是否理想。因此,證期會此次修正將導正上市櫃公司的股利分發以現金股利為主。

據了解,將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後,公司股本將膨脹迅速,使得盈餘大幅稀釋,間接影響企業往後的籌資成本及相關股東權益,因此參考海外公司,多半仍以發放現金股利為主,而少以股票股利為主。
溢價發行所得公積轉增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10%

證期會表示,此次主要修訂證交法施行細則中第41條第二項,修正後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撥充資本者,因有實質資產或現金流入且屬已實現,故可以較高比率(實收資本額10%)轉撥資本。換言之,就是已實現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之10%。

同時,以「自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及「自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撥充資本者,因無相對之現金流入或屬未實現,故以較低比率(實收資本額5%) 轉撥資本,也就是未實現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
資本公積轉增資部分,次年始得撥充資本


證期會表示,為避免未辦理登記前,相關公司即逕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因此增訂「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自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轉入之資本公積,應等到增資、合併、轉換公司債轉換或其他事由所產生該次資本公積經登記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次一年度,始得將該次轉入之資本公積撥充於公司資本內。

證期會亦指出,若上市櫃公司是以「自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轉入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那麼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的部分,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再依照其淨值依規定比例辦理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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