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國內對網路產業一直以來欠缺明確的法律規範,NCC正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簡稱數通法),今天搶先公布數通法草案架構,將對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例如ISP網路服務商,或是YouTube、Meta等線上平臺業者,引用國際上對中介服務者的要求,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與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制定業者免責與應盡的義務。
目前NCC只是先公布數通法草案架構,後續委員會對法條文字進行調整,預計於明年1月底之前公布草案的法條,並準備召開三場公開說明會,提供網路直播,也會舉辦公聽會與機關協商,蒐集各界意見之後,由NCC委員會討論,再提送草案至行政院。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制定數通法目的是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流通及數位經濟發展,同時對平臺業者要求應負的責任。數通法草案的立法重點,包括保障民眾數位基本權利,明定對數通中介服務業者的責任及義務,並引進公私協力的機制。在維護基本權利方面,數通法草案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自由,並明文禁止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負擔的監控義務,提出平等近用、隱私及資通安全保護的概念。
翁柏宗解釋,網路世界對應實體世界,網路世界沒有單一專責主管機關,草案的架構設計上,會由各部會共同依法治理,草案將會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以自律為主,並納入多方關係人的意見,以業者自律為優先,並引入公私協力機構,例如iWIN的概念,對包羅萬象的網路世界介接至政府各部門的實體作用法,例如兒少法46條,對應兒少保護共同防範機構。
將成立專責機構扮演產業與政府間的橋樑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涵蓋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權利維護,同時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及國內著作權法,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件(即避風港條款),還有相當的篇幅說明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盡的義務。
該草案架構也對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將成立專責機構,作為政府及民間產業間的橋樑,促進網路環境達到共識的基礎。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規範的對象為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包含三層(如上圖,來源:NCC),一是提供連線服務,例如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Hinet,二是快速存取服務,這類快取服務已成為ISP業者的服務之一,第三個是資訊儲存服務例如Google Drive,資訊儲存服務又再分為兩類,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指的是可讓不特定第三人存取服務,如YouTube、前身為臉書的Meta,而當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具有一定影響力,則屬於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具體例子,其中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將由NCC認定:
不同中介業者依規定應盡的義務:
訂定中介者免責、使用者保護原則
至於免責條款部分,NCC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架構,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如果中介服務提供者沒有修改或參與平臺上內容編輯,依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可免於對第三方內容負責,其次是任何單位若要求限制或移除下架網路內容,應需要法院命令,法院命令也需參考比例原則。
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了免責,可能限制使用者的內容,NCC在數通法草案架構設計時,參考聖塔克拉拉原則對使用者的保護精神,當中介服務提供者收到民眾檢舉,必需對檢舉有通知及回應的機制;當中介服務提供者移除使用者貼文,或是予以停權,需通知使用者並提供異議的救濟管道。另外,當中介服務提供者限制使用者資訊或言論,需將限制資訊或內容去識別化後,登載在共同資料庫上,供社會大眾檢視,達成資訊透明化。
對YouTube、Meta等線上平臺業者規定義務
NCC綜合規畫處科長劉佳琪表示,數通法草案要求中介服務提供者兩大塊義務,一塊是法院資訊限制,即中介服務提供者如要對任何使用者的資訊進行移除或下架,需要有法院的資訊或命令,符合馬尼拉中介者的精神。另一塊是中介服務者的透明資訊揭露,包括年度透明度報告、揭露使用者服務條款。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也負有義務,例如對使用者的資訊限制,需經過去識別化後登載至共同資料庫供公眾查詢的義務,其他還有限制使用者資訊時,通知及回應,告知限制其資訊的理由、救濟管道等等。
而對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盡義務,排除小規模業者,劉佳琪表示,線上平臺業者如YouTube、Meta因為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民眾在平臺上留言可供其他人看到,應有相關的義務,如透明度報告、揭露線上廣告,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對優先處理認證舉報的單位,以及如果透過網路平臺提供賣家交易,應掌握賣家資訊,以及服務與機制被濫用的救濟管道。更大型的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儘的義務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獨立稽核,並且應告知使用者資訊或廣告的推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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