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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金管會今天(6/27)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改13條,新增1條文,包括放寬特約機構範圍,將外送、計程車、停車平臺及業者納入電子支付範圍,並且,開放一卡通、街口、全支付等專營電支業者使用雲端服務。

金管會表示,過去在疫情期間,帶動零接觸經濟需求,電子支付帳戶使用人數逐年增加,為滿足國人民生支付需求,同時因應電支機構業務發展需要,修正法規擴大支付範圍,此次修法有3大重點。

第1點,授權電支業者評估特約商家自動扣款交易

在電子支付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扣款上,原本法規採正面表列方式,例如水電、政府規費等可以電子支付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扣款,然而考量到市場變化快速,若有不特定金額自動扣款的交易樣態,透過修法或解釋可能緩不濟急,並限制電支業者的業務發展。

修正草案基於風險導向的規管精神,捨棄正面表列,授權電支業者依照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的資安、業務自律規範,評估特約機構的交易安全機制、交易爭議處理流程符合規範後,提供電支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扣款。

換言之,原本金管會正面表列,僅開放水電、政府規費等可使用電支自動扣款交易,在修法之後,授權電支業者自行評估特約商家,只要符合一定的資安、業務自律規範,也能使用電支的自動扣款功能。

第2個重點,外送、計程車、停車平臺業者納入支付範圍

依原本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特約機構應為最終收款方,但是金融業者、便利超商因為其代收的角色,可排除限制。

金管會表示,疫情帶動零接觸經濟之下,國人已習慣透過平臺業者使用服務,例如外送平臺業者、計程車平臺業者、停車服務平臺,因這些平臺服務的交易特性屬於小額、非接觸消費,因此修法,只要建置相關的風險控管,外送、計程車、停車平臺可被列入電支支付的特約機構,進一步擴大電支的支付範圍。

第3點,開放專營電支業者上雲

因應開放金融業上雲,兼營電支機構多為金融機構,已可依照「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金管會為監管一致性,草案新增45條之1,讓專營電支業者委外作業得以使用雲端服務,該條款要求專營電支業者,應對使用雲端服務訂定政策及原則,以及擬定風險管控措施,注意委託雲端服務業者的適度分散,並且電支業者對委託雲端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可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查核雲端服務業者。

電支業者傳輸或儲存客戶資料至雲端,必需經過資料加密或代碼化,並建立加密金鑰管理機制;此外,必需確保擁有資料完整所有權,需確保雲端服務業者沒有取得資料的權限。資料儲存以境內為原則,如儲存於境外,電支業者需具有指定資料處理及儲存地的權利,且境外資料保護法規不能低於我國,另外,除了經金管會核准,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留存備分。

目前「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上預告,以蒐集外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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