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配股依實際價格課稅
財政部長許嘉棟日前於立法院中指出,高科技企業給予員工分紅配股,性質屬於薪資所得的一種,因此將按市值調整課徵所得稅。次長王得山則加以補充說明,未來員工分紅配股的課稅標準,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按除權後市值為基準,屬未上市公司分紅配股則應按除權後淨值計算。
根據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企業可以將紅利轉作資本,並在章程中規定員工應分派的紅利可以用新股或現金方式支付。財政部表示,取自公司具有紅利性質的配股,自然應該歸屬薪資所得的一部分,必須全數按實價課稅,不能只就面額課徵10元的所得稅。許嘉棟:可達到產業平衡目的
許嘉棟表示,長期以來傳統產業與高科技事業在租稅減免待遇上,都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適度扭轉包括高科技事業等以員工分紅配股取代發放現金紅利的課稅制度,亦可達到產業平衡發展之目的。
王得山指出,過去財政部並未對企業分紅配股,嚴加規定,因此形成員工取得高價值股票,卻只需按票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差價卻歸為證交所得適用免稅的不合理現象。
王得山進一步表示,企業員工配獲股票紅利,其股票價值計算基準日,將依公司是否上市分類處理,即上市上櫃企業員工配股,應按除權日、實際取得股票日或新股印製完成日,擇一採行,但目前仍未確定;未上市企業則以除權日後公司資產淨值換算股票價值。
因此,在財政部正式施行該措施後,上櫃上市企業員工分紅配股,必須按課稅基準日(即除權日後市價或公司資產淨值)之股票價值,開具扣繳憑單交由員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過去只按票面額10元課稅的情形,不應該繼續存在。施行實價課稅仍有彈性
許嘉棟表示,關於按股票市值課稅方面,未來仍有彈性空間,如業者若提出以市值打八折、九折為薪資所得標準,財政部也會同意。對此,王得山亦保留其可行性,至於考量課稅標準打折的因素,則牽涉未來課稅的基準日。
按財政部規劃,分紅配股以除權日為基準,但因除權日當天,員工並無法取得股票進行交易,因此,財政部亦考慮採以員工拿到股票當日市值為基準,不過這牽涉更複雜的課稅實務問題,仍以正式施行內容為主。實價課稅,最慢明年元月施行
財政部指出,未來將以行政命令規定,企業員工所獲配發股票紅利,須就其實際價值,全額納入企業員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針對此項新規定,王得山表示,實施時間目前尚未確定,可能在行政命令發布後即實施,亦可能以年度為區分,自明年元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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