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行前五日的均價計算,凍結期至少兩年
為了鼓勵公司員工認股,證期會計劃將於今年八月底完成「員工認股權證」的配套方案,並由財政部公告實施。證期會表示,目前規劃中可發行員工認股權証的公司僅限於上市上櫃公司,並且以發行日前五個營業日的均價作為實際的履約價,而凍結期至少為二年。
在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公司發行認股權證已有法源依據。依據證期會的計劃,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將只限於上市、上櫃公司,未上市、上櫃的公司都不能發行。同時,員工認股後至少須滿兩年才能進行履約,但存續期限亦不能超過十年。
據了解,財政部之所以把認股股票選擇權,訂在二至十年,主要是參考國外做法,讓在公司任職至少滿二年以上的員工,才可適用此一制度。
至於員工認股權証的發行對象,則以公司全職的員工為對象。至於執行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目前證期會的規劃是以發行日前五個營業日的平均價計算。
為了使員工能於合理期間行使其權利,也避免員工認股權證存續期間過長,而影響到公司的財務規劃,所以持有員工認股權證滿2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公司所定的認股辦法隨時請求履約,且員工認股權證存續期間不得長於10年。
需股東會通過施行,以三千萬元為上限
將因為員工認股權證的發行,將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所以證交法規定員工認股權證的發行、變更及撤銷都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也就是說,正式實施員工認股必須交付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
為防止員工認股權證發行總額過高,影響公司股東權益,因此財政部傾向限制員工認股權證所可認購的數量。
依據財政部目前的規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証將以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5%為上限;而且每一個員工每次可以認購金額將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
透過認股選擇權認購者,差價免課稅
證期會表示,關於認股權證的稅務問題,在執行認購權證時,執行價格與市價的差額,因出售所認股份前,所得尚未實現所以不予以課稅。在員工實際處分股票時,則按資本利得方式課徵,不過目前我國證交稅已停止課稅,所以也不用被課稅。
因此,預料當員工認股價格按實價課稅措施實施時,公司員工透過認股選擇權方式取得配股者,其差價所得部分將免課稅。
財政部強調,員工配股選擇權的配套制度設計,會達成兼顧稅法適用、租稅公平及協助產業界留住人才的目的,具體的方案內容,仍需與高科技業者座談後才會作最後定案。
認股來源包括:發行新股及庫藏股
目前證期會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審查準則」之中,研擬增列「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專章。證期會主委林宗勇指出,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已准許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証,未來上市、櫃公司即可依此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証。
至於員工認股權憑證標的股票來源,除可以發行新股來因應外,也可依新修訂的證交法第28條之2規定,自公開市場買回自己股份應付。關於公司買回自家股票部分,也就是日前方施行的庫藏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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