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資訊服務業的從業朋友,比如軟硬體研發、網站事業、大型系統服務、加值網路業者等,可能從來沒有想過自己其實並未受到勞基法的「照顧」。

勞委會於九月一日公告,新增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中包括資訊服務業,這項規定將於明(87)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屆時所有「資訊服務業」從業人員也將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但是相對來說,勞基法關於工時等的規定,對於資訊服務業的一般工作情況來說,卻又似乎不是那麼「適用」。

資訊服務業的範圍,根據「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法」,包括四大類:資訊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訊供應服務業、資訊整合系統服務業。例如軟硬體研發、網站事業、大型系統服務、加值網路業者等均是。

但是如眾所知的,這些資訊服務業從業人員,常常有工時和工作場所不固定的情況,比如軟體研發人員可能習慣在深夜寫程式、或者甚至是在家中工作,只是將成果email給所屬公司。

一般來說,每天的工作時間都是比較自由的,為了趕一個project 而不眠不休加班的狀況可能經常出現。

但是目前勞基法對於工時的規定相當死板,諸如以每天 8小時、每週六天來算,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如果要加班,男性每天不可超過 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女性則是每天 2小時、每月不可超過24小時。這對於需要較大體力付出的製造業或農漁礦業等,是無可厚非的合理規定;但是對於需要心力付出甚於體力的資訊業,男女是否有這麼大的差異,就很難界定。

日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便積極與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溝通資訊服務業的一般工作狀況,希望在這些規定上能有較大的彈性;目前已經爭取到「變形工時」和「特殊行業可延長工時」兩項規定也可適用於資訊服務業。所謂變形工時是指,某一天的工時可以分配到其他日子,但以兩個小時為限;一週的總工時仍不能超過48小時。特殊行業則是指有延續性、補充性或季節性的工作,在特別的時段中可以延長工時。

不過,即使勞雇雙方在這樣的彈性範圍內約定好了工作時間,還是必須將所約定的內容送交主管機關通過後,才可施行。

許多資訊服務業的從業朋友,可能從來沒有想過自己其實並未受到勞基法的「照顧」;明年三月一日以後,除了工作時間以外,其他像遭遇職業災害時(小至在工作場合中跌倒受傷、大至在上下班必經途中遭遇車禍),以及在退休金方面,也都可以得到保障--這在目前是大家所並未享有權益。以後如果覺得公司做法太不合理,就有了可據以提出申訴和檢舉的管道了!

另外,由於資訊業的平均工資相當的高,85年度主計處統計是4.4萬元(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是一萬五千多元),因此若依實際工資做為退休金基準,做老闆的可能必須有一筆相當大的員工退休金預算。

這是不是意味著資訊業的老闆不好當了呢?其實勞基法只是對勞工朋友最底線的保障,勞雇之間的關係如果維持得好,平時就經常注意合理的員工福利;許多對自己工作懷有熱情的資訊服務業人員,可能還是會願意在規定的加班時間之外,為工作付出時間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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