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補助經費,鼓勵民間業者研發主導性高科技新產品,自80年7月起,由經濟部工業局提出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相關等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為加速提昇高科技新興產業發展,鼓勵民間業者研發主導性新產品,改善我國工業結構,提昇高科技產業國際競爭能力,經濟部工業局日前再度宣示由民國80年開始執行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據該辦法指出,所謂主導性新產品之相關定義為;

1.屬十大新興高科技工業(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醫療保健、污染防治、高級材料、半導體、特用化學及製藥、精密機械及自動化等工業)。

2.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技術水準。

3.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淺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廠商之申請資格為;凡符合上述「新產品定義」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及足夠研發人力、財務健全具實際研發績效之公司,或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時,其中一家公司符合上述標準者,均可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而在受理程序上,經濟部工業局將依資格審查、技術審查、財務審查、計畫核定、計畫執行之相關作業流程推動此一辦法。但工業局特別指出,該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產品之開發計畫,且申請及執行中之件數不得超過三件,每一申請案應以申請一項主導性新產品為原則,並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發生。

就該輔導辦法經費來源而言,目前該案之經費編列原則為申請之年度經費不得佔工業局年度預算之10%,而年度分配之補助款加配合款上限不得超過下列計算公式:

依營業額大小採級距遞減方式累計,其公式為:

營業額≦10億:營業額×10% 10億元<營業額<=50億:10億×10%+(營業額-10億)×6% 營業額>50億:10億×10%+40億×6%+(營業額-50億)×2%

目前政府共編列「補助款」、「配合款」兩類款項供符合辦法相關資格之廠商申請。

就補助款而言,目前之法源依據為「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其經費來源為工業局,以該計畫之總經費25%為補助款之上限,在經費性質上屬於贈與方式補助廠商。

在「配合款」方面,其執行法源依據為「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計畫」,經費之來源為行政院開發基金,並以該基金之25%為上限,在性質上屬於借款性質。

另方面,廠商仍必須籌措「自籌款」,依該辦法之規定,其自籌款比例不得低於廠商投資該案總經費之50%,其性質屬於該公司之自有資金。廠商於開發產品完成日起滿一年,不論該產品開發成功與否,必須於2-5年之返還期間內,將「配合款」返還政府,並於產品及其衍生產品銷售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按銷售淨額2-4%繳納回饋金。而回饋金之繳納原則為;(1)自開立第一章發票日起連續繳滿三年或(2)繳納至實支配合款上限。

在該案之執行成效方面,至八十九年為止,該案之執行狀況在核定簽約計畫件數方面已累積至383件,其中以精密機械、資訊、通訊、特用化學及製藥業佔最大宗。

而計畫總經費分配方面,迄今精密機械佔71.51億,特用化學及製藥業佔57.72億,消費性電子佔64.87億,通訊業佔51.20億,航太業佔51.1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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