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2 年多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10 年5 月26 日由總統正式公告之後,理當接著就公告施行細則,並且開始實施,但是因為個資法的衝擊過大,其中部分條款有極大的爭議,強硬上路將會造成許多產業的業務無法執行,使得個資法還沒上路就形成了一個怪現象:法案都已經通過了,卻窒礙難行,而這一拖2 年就過去了。

為了替動彈不得的個資法解套,法務部在今年2 月向行政院長簡報時,提議暫緩實施部分有爭議條文,而行政院院長陳冲也指示儘快讓個資法能夠上路。

8 月底,行政院通過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決議個資法在10 月1 日正式上路。行政院希望立法院能在9月的會期,優先審查個資法修正案,並且搶在10 月1 日正式實施前通過;若無法如期過關,就採取分階段實施,先暫緩實施部分有爭議卻又無法完成修法的條款,將個資法爭議條款的衝擊降到最低,為個資法的上路解套。

行政院提出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包含了備受爭議的特種個資的使用限制、間接取得的個資要在1 年內完成告知,以及違反個資法的刑事責任。

個資法修法1:放寬特種個資不得使用的限制

個資法第6 條規定了5 項完全不得使用的特種個資,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皆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雖然該條款亦有可使用特種個資的但書:法律明文規定、執行法定職務或法定義務、當事人自行公開及學術研究統計之需,但仍會對許多行業的工作造成極大的衝擊。

例如犯罪前科雖屬個人重要隱私,但許多行業為了保障其業務的安全,而必須過濾有犯罪前科的求職者,例如幼教業者為了學童安全,而不願任用有犯罪前科的人,計程車公司為了保障女性乘客的安全,而有必要過濾特別是有性犯罪前科的駕駛員。

然而,個資法卻規定不得使用特種個資,而且這些行業的業務也不符合可使用特種個資的但書條件,因此這些行業連詢問求職者是否有犯罪前科都不行,因為這就是屬於蒐集特種個資的行為了。

這將使得個資法的規定變得吊詭,若保全業者礙於法規而無法了解保全人員的背景,無法預防有犯罪前科的人擔任保全,那麼社會對於保全這個行業的信賴豈不是要瓦解了。

綜觀其他國家的個資法,如歐盟或德國,在規定限制使用特種個資的同時,亦允許在當事人同意之下,即可使用特種個資,如此才不致於陷入過度保護個人資料,而導致實務上窒礙難行。

行政院針對個資法第6 條限制特種個資的修法,就是要增加可使用特種個資的兩個條件:「當事人同意」與「維護公共利益」。此外,修正草案也一併將「病歷」納入特種個資的範疇。

接下來,如果立法院能在9 月的會期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那麼如上述行業所遇到的困境,皆能解套。但是若立法院無法在10 月前通過修正法案,行政院則打算祭出暫緩實施,屆時將無所謂特種個資的限制,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將被視為是一般性個人資料。

因此就第6 條的修法結果來看,立法院通過與否將會導致截然不同的結果,一個結果是放寬特種個資的使用限制,另一結果則是無特種個資的限定,這對於企業的業務流程調整而言,就是截然不同的作法了。

個資法修法2:在個資法施行前間接取得的個資,只需在利用前告知

個資法第54 條規定,在個資法實施前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資,應該要在處理與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並且規定在個資法施行開始的1 年內完成告知個資當事人。

此一法條是為了讓之前不受個資法規範的企業或組織,可在個資法施行後仍可繼續使用之前蒐集到的個資,同時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有知的權利。

然而許多擁有大量個資的企業,如銀行、電信公司紛紛反應,要在1 年內完成過去間接取得個資的補告知,不只是要投入龐大的成本,甚至根本會來不及在時限內完成。

考量到企業實際執行上的困難,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則取消在1 年內完成告知的規定,改為在處理或使用到這些個資時先告知當事人。如果立法院無法在10 月前通過第54 條的規
定,則行政院將暫緩實施此一條款,因此,不論立法院通過與否,基本上對於先前間接蒐集到的個資,只要在使用前告知當事人即可。

個資法修法3:違法者若非意圖營利,不課以刑責

個資法的罰則也被認為過於嚴重,違反個資法除了可能賠上最高可達2億元的天價賠償金之外,亦可處以刑責。第41 條第1 項就規定違反個資法可處以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而第41 條第2 項更進一步對意圖營利而犯法者,規定加重刑罰,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若違法者並非意圖營利,處以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罰應已足夠,若再課以刑責則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修正草案將刪除第41 條第1 項。

然而,若違法者意圖營利,則無此一顧慮,因此第41 條第2 項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者的加重刑責有其必要,不會有所更動。

然而第41 條有第1 項、第2 項兩個部分,若立法院無法在10 月前通過,則行政院亦無法採取如同第6 條、第54 條暫緩實施的做法,因為無法只暫緩實施某一法條的其中一個部分。因此,若無法順利在10 月前過關,那麼第41 條將會如期實施,也就是說,即使是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仍有刑事責任。

個資法修法4:取消告訴乃論的規定

由於個資法第41 條規定違反的刑責,因此第45 條進一步規定違反個資法屬告訴乃論,若第41 條第1 項將會刪除,那麼此一告訴乃論的規定也就必須跟著刪除,因此刪除第45 條是與第41 條連動的作法。
接下來若立法院的審查不過關,第45 條仍會如期實施。為了讓個資法能如期在10 月上路,行政院終於祭出修法,以兩階段實施來為個資法上路解套。然而,接下來的變數除了立法院的動向之外,人權
團體亦主張行政院此舉違憲,這些角力仍牽動著個資法未來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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