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因操控電信業者iPhone手機綁約價格在2013年遭公平會開罰2000萬元,蘋果不滿公平會的處分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做出裁決,認為蘋果操縱國內iPhone綁約確實違法,駁回蘋果訴訟案。不過蘋果還可以再上訴。

2013年立委高志鵬、楊瓊瓔等質詢公平會,蘋果公司涉嫌操作電信業者iPhone手機綁約價格干預市場競爭,要求公平會展開調查,公平會調查確認蘋果操縱行為屬實,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要求停止操縱行為,並對其裁罰2000萬元。

蘋果不滿公平會處分提出行政訴訟,意圖推翻該項處分。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公平會以相關證據開罰並沒有不當,駁回蘋果提出的行政訴訟,蘋果公司仍可再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依據蘋果與電信商的合約,電信業者事先向蘋果提出iPhone方案內容供其審核,合約要求電信商需提供iPhone用戶三種以上的資費方案,需包含一定語音通話、簡訊傳送服務,以及至少1GB的數據傳輸量,至少一個資費方案需提供無限制數據傳輸。

蘋果不僅對資費方案提供的服務內容明確規定,根據當時公平會調查結果,從蘋果與電信商間的電子郵件內容也發現,雙方就手機多次協商手機的綁約價格,按雙方的合約電信商原可自行決定手機的補貼金額,但蘋果透過電子郵件指示補貼幅度調整,方案內容及綁約價格經過蘋果同意後才能上市銷售。

例如民國101年時蘋果向國內電信商發出電子郵件要求事先提出iPhone5、iPhone 4S、iPhone 4 8G等手機資費方案供其審核,某家電信商以財務考量降低手機補貼金額,蘋果回覆要求修正部份資費內容。該電信商三度傳送修正後的方案內容給蘋果,被蘋果要求調整12個月iPhone 5綁約價格,並希望調整綁約價格至24個月方案的一半。

另外,當時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電信商向蘋果公司採購手機,並非代蘋果銷售手機,電信商買斷手機理應可依自身狀況訂定綁約價格,但實際上蘋果公司限制資費方案內容及手機綁約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從合約、電子郵件內容相關證據來看,認為公平會的裁罰並沒有不妥,駁回蘋果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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