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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的軟體授權究竟是著作權還是使用權,多數企業其實並不清楚之間的差異。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馮震宇表示,一般而言軟體廠商只是授權企業用戶使用該軟體,屬於使用授權合約,所以企業基本上只擁有使用權而非著作權,這與硬體銷售合約的本質不同。
馮震宇表示,軟體授權是一種契約行為,具備一種完整合議條款,簽約之後雙方就有遵守的權利和義務。他說,如果企業因為事前進行軟體採購評估時,並未同時評估風險,在簽訂後,才對合約內容不滿或有爭執,按照合約精神,企業在這種情況很難有更多補救空間。
馮震宇表示,有些企業IT主管在評估軟體授權時,誤將軟體授權當成一般的硬體銷售合約看待,導致企業對於授權軟體有不同認知。他指出,軟體授權只給予企業使用權,除非契約有其他規定,否則授權年限一到,企業沒有繼續購買軟體授權,甚至將無權繼續使用。
企業採購硬體後,即擁有該硬體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軟體授權不同,馮震宇建議,企業IT主管在簽訂軟體授權合約之前,一定必須偕同公司法務同仁,針對每一條授權合約的條款,詳細的閱讀與了解。他表示,合約內容左右企業應承擔的所有權利與義務,企業IT主管必須和公司法務徹底把關,了解公司具有的權利、義務以及承擔的風險。
由於合約一旦簽訂後,企業就必須遵守相關的規範,而軟體採購往往又沒有標準的定價,馮震宇說,「企業最有能力和軟體廠商談判的時候,就是在簽訂軟體授權合約之前,」因此,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和軟體廠商進行價格談判,由法務為公司的權利義務把關,IT主管則必須清楚評估採用該軟體對公司的利弊得失,以及後續技術承接等相關問題。
不過,臺灣多數企業在採購軟體時,因為沒有體認到軟體授權的合約本質,聽信軟體公司業務人員虛偽的意思表示,例如可以透過分期採購滿足企業買足軟體授權等,但又未記載在合約中,致使不少公司因為誤信業務人員的說法,導致公司陷入使用違法軟體的泥淖中。
馮震宇坦言,合約一旦簽訂,即便當初因為聽信業務人員不實允諾,但往往因為企業難以舉證,而處於弱勢。企業此時除了派有經驗的人員和軟體廠商談判,以較為優惠的價格補足應有的授權外,企業能做的就是評估是否轉移該軟體技術。他說,若因為系統已經上線、轉換成本與風險過高等因素難以轉換,企業能做的,幾乎只能透過談判手法,跟軟體廠商爭取優惠的授權價格。
也因為合約一旦簽訂,白紙黑字詳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企業轉圜談判空間也形同限縮,馮震宇建議,企業在進行每一樁軟體採購合約時,即便只是單純的定型化契約,也可對其中有害公司權利義務的條款逐一提出來談判、討論,「企業只有在合約簽訂前,才擁有最大的談判空間,」不只要事先評估成本、成效、需求與風險,連後續的軟體維護合約、技術轉移等事項,都應該先做好評估。
若企業與軟體公司簽訂的合約遭受不公平的對待,馮震宇認為,企業目前只能透過公平交易法的機制,由企業對於濫權的軟體廠商提出檢舉,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相關的調查。否則,依照臺灣保障契約及對著作權法相關規範,馮震宇認為,臺灣企業一旦簽約,能發揮的空間相當有限。
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馮震宇表示,企業採購軟體是一種契約行為,企業只有在合約簽訂前,才有足夠的談判空間。
【相關報導請參考「廠商狂追授權,企業群起控訴:iThome 2009軟體授權爭議企業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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