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來了,個資法從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除了規範特種個資不得利用的第6條,以及間接蒐集個資1年內告知的第54條,這兩條暫緩實施,等待修法以外,其餘條文都正式實施。未來不分產業,公家機關或是私人企業,甚至是每一個個人,也不管儲存在紙本或是電子形式的個人資料,都需受到個資法的規範。法務部也在9月26日公告了個資法施行細則,並同步於10月1日實施,沒有緩衝期。
2012-10-25
個資法施行細則中第12條明定了企業得施行的11項安全維護措施,其中第一項為「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不論是管理人員或是個資因應小組,為了因應個資法,指派相關的負責人員是企業該執行的第一步
2012-10-25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所代表的意思就是常聽見的個資盤點。個資盤點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必須仔細執行。若沒有徹底盤點清楚,那些沒有發現來納入管控的個資,很容易發生外洩
2012-10-25
企業因應個資法該做的維護措施3: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企業要先找出所有個資並識別其價值,評估可能會遇到的風險,分析風險發生的機率與對企業影響的程度,再依據管理高層訂定的風險接受準則(Risk Acceptable Criteria),來實施相關的處理措施降低風險
2012-10-25
就算教育訓練再完善,防護措施再周延,都有可能因為人為因素或是任何無法預期的原因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事故發生的時候,企業要有順暢的通報管道,並且知道該如何因應,最後必須要從事故中學到教訓,找出預防的方式
2012-10-25
透過個資盤點找出企業內部擁有個人資料後,就可以依據這些資料的敏感程度、風險程度來分類,再依此分類來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012-10-25
不管是何種設備,只要有儲存個資的設備,對企業來說就有風險,也就需要納入管理。在個資法實施後,這些設備的安全問題也就更重要了
2012-10-25
企業採取個資保護措施時必須建立配套的稽核機制。稽核一般分為三種,包括了第一方稽核,第二方稽核以及第三方稽核
2012-10-25
企業因應個資法該做的維護措施10: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個資法明定被訴訟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已善盡個資保護的責任,並沒有故意或過失洩漏他人個資,否則將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企業為了日後行政檢查或是官司訴訟的舉證需求,必須妥善保存任何個資使用過程或因應作為所產生的記錄或資料
2012-10-25
企業因應個資法該做的維護措施11: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從個資保護角度來看,持續改善包括了兩個意思,一個是因為發生事故後的檢討改善,另一個則是從既有個資保護制度中找出可以更優化的作法。也就是說,改善並不是只有發生了事故才要執行,而更應該是定期執行的工作
2012-10-25
經濟部商業司參考日本經驗,委由資策會科法中心針對電子商務業者制定TPIPAS個資驗證制度,預計在2013年擴大到商業司管轄的服務業
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