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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電要尋回的機率並不高,處理上應先向警察局報案,若有人拾獲交給警方,便能通知失者領回。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報這類型案件時,要說明清楚當時的情況是遺失、遭竊,還是被搶,因為竊盜跟侵占的罪刑不同,處理上應多加留意。

藉設備送修原廠的流程來追查

部分的筆電廠商也有協尋的服務。前往警局報案登記筆電型號、出廠序號後,我們可以憑著報案三聯單與相關佐證資料,到原廠的維修中心去備案。

取得筆電出廠序號等註冊資料和你的授權後,他們便會將客戶遺失機器的資訊登錄於資料庫中,以便用全國的維修中心追查這臺電腦的下落,只要有人拿著你的筆電去修,維修中心就會發現這是列管序號產品,原廠便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把機器交給相關單位,再通知失主與警方聯絡。

當然,這樣的方式可能較為被動,不過,如果你的電腦已經做好加密等防護,而撿到該筆電的人,很可能因為沒有BIOS認證密碼或其他原因,而將機器送去原廠要求送修或破解,如此就有被找到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向警局報案與回報原廠失竊時,你最好也能提供詳細的資料,除了像是機型、序號,以及購買發票、保固卡等一般基本資料,最好也能註明外觀上可供辨識之處,甚至是否設定何種形式的驗證防護都要註明。

還有些例子是,當警方尋回筆電時,卻無法聯繫到失主,這是因為筆電外觀上沒有留下企業產權標籤或識別資訊,因此難以被送回。對於一般大型企業來說,落實資產管理是很基本的工作,但有些企業或是個人業務可能並沒有這樣的意識,等到發生時就來不及了。

現行法規未針對行動資訊設備有不同處置方式

拾金不昧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到的事,但從數據上來看,許多遺失物品都無法找回來,可能被有心人士竊取,或因對方的一念之差而侵佔,有時可能是聯絡不到失主。

在我國民法第803條中有明確條文說明,拾得遺失物者有義務應通知其遺失所有人,或報告警察與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一併交存。若是在機關、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則應通報該場所之管理單位,並將其物交存。附帶一提的是,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侵占遺失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相較於企業筆電資產來說,罰金並不高。

關於遺失物尋回的後續處理方式上,目前國內法規有一定的處理方式。像是上個月中旬航空警察局的遺失物拍賣活動,航警局拍賣已公告一年的遺失物品,讓現場民眾競價,其中就有兩臺無人領回的筆記型電腦。

事實上,根據臺灣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算起,超過六個月未經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拾取人將有領取物品的權利,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而拾取人在公告後3個月內未領取,該物品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最近之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像航警局、高鐵、臺北捷運局等單位會進行拾得物拍賣。

但若是拍賣筆電遭有心人士取得,會不會有個人資料外流的問題?當然,大多數企業的筆電都會有產權標籤,應不至於在遺失尋回後,無法聯繫到失主。此外,遺失筆電尋回後的身分確認動作也要注意,因為可能遭有心人士冒領,因此,報案時,要特別註明可辨識的設備特徵。

另外從國外的經驗上來看,也可看出法規層面上的差異。像是美國部份各州法律都會要求,如果包含機密資料的筆電被偷時,應該要通知可能因此被騙的相關人士,不過以臺灣而言,向警方報案筆電失竊時,我們很少聽到臺灣有這方面的處置方式。

 

通常筆電底部可以找到該筆記型電腦機型與產品序號的標籤。圖中為Toshiba Tecra R840的辨識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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