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兆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案經理

網通科技發展,帶動各國政府競相投入資源發展無間隙社會,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技術,當推全球互通微波存取技術(Wo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簡稱WiMAX)。目前可見的技術研發分為二類:一為固定式無線接取技術(簡稱固定式WiMAX),以802.16-2004標準為主;另一為可支援移動封包的無線接取技術802.16-e(簡稱行動化WiMAX),其標準預計於2005年9月可完成。

固定式WiMAX技術可支援長距離、高速互連傳輸資料的需求,在鄉村地區有相當的成本節省效益,並可解決傳統電信服務銜接至最終用戶端的最後一哩問題;而行動化WiMAX因具有支援封包傳輸的能力,預期對傳統電信市場(以3G為主的電信業者)帶來不小的競爭壓力。相關技術的研發在英特爾於2005年4月正式發表晶片、TeleCIS與Sequans設備商已開始將WiMAX技術內嵌入行動電腦情況下,一掃陰霾,WiMAX的發展前景普遍為各界所看好。

目前很多國家都有WiMAX應用計畫在進行中,例如南韓WiBro計畫、美國的無線費城計畫、日本鷹山計畫等;其中仍以推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或實驗性質者居多。我國於2005年5月開始也有實驗計畫在淡水進行中。面對WiMAX設備製造商要求開放頻譜,電信總局於2005年3月18日到5月15日對外徵詢意見,是否開放、開放哪一頻段目前猶未可知。但從國內外實務推動案例可知,各國政府對電波頻率的分配與管理政策將足以影響WiMAX技術的推廣應用。

蓋頻譜資源在各國皆屬於稀有之公共資源,由各國電信主管機關秉於職權進行分配與管理;WiMAX頻段開放因此涉及到整體電波秩序維護之考量。又由於國際主要大廠(包括Cisco與Intel)預計在2006年左右將WiMAX標準內嵌到筆記型電腦等行動設備上,一個統一、可供全球互通的頻段已成為WiMAX Forum努力向各國政府爭取的目標。此非營利組織目前向美、加、日、德、英、法、新加坡、中國、印度等國爭取之WiMAX使用頻段主要有三:2.5 GHZ、3.5GHz、與5.8GHz。純從技術與製造成本面考量,2.5GHz、3.5GHz頻段對我國WiMAX設備製造業者可能較為有利。

但在我國既有電信法令維持對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者的管制架構下,WiMAX頻譜開放有著相當的法制爭議。蓋我國目前電信執照的發放係根據電信事業之分類發給「業務執照」,而非依照頻率;頻率使用權之取得與管理,仍回歸各類電信業者管理規範而異。預算法第94條雖明訂,頻率或特許執照之授與原則上應公開拍賣或招標,其收入歸屬國庫,但在電信法第48條已把行動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無線區域用戶迴路、微波鏈路等排除於預算法規定之外的情況下,WiMAX若作為微波鏈路或無線固定接取用途,依法可直接核配給固網業者使用,並不需拍賣或競標;行動通信業者在架設固定通信網路時亦同。固定式WiMAX應用並不會有頻譜取得爭議。

有爭議者,在行動化WiMAX應用時的頻譜核配。當固網業者、第二類電信網路服務ISP業者,或目前尚未取得任何電信營業執照而欲利用WiMAX技術提供電信服務之業者,可輕易透過低成本的行動化WiMAX技術提供類似3G電信服務時,其首當其衝之爭議,即是主管機關應如何根據其業務性質判斷其營業執照類別。從行動化WiMAX提供電信服務仍需架設基地臺的角度,WiMAX經營者應被歸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則根據電信法對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範,只有經過事前特許的固網和電信業者才有經營使用權。但從WiMAX本質上仍為網際網路Internet封包傳輸技術的角度,WiMAX可被歸類為第二類電信IAP業者。

從鼓勵新興科技發展角度,歸類為第二類電信事業較有利。惟有線的網際網路過去沒有電波干擾問題,現若爭取專屬頻段,主管機關即應於開放前在技術上與管理上審慎思考干擾處理之標準與因應。未來若規劃由第二類電信業者來經營WiMAX業務,對當初繳交高額頻段使用費的3G業者是否造成不公平競爭,並應由國家予以適度地補償,或降低第一類電信業者對公共責任之負擔,將是主管機關在思考WiMAX經營者定位時無法迴避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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