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淑君/科技法律中心法律研究員

隨著技術的演進,廣播與電信服務的匯流、固定與行動通信網路的匯流,將衍生出新一代的網路,而此等網路係以IP(Internet Protocol,網際網路協定)網路為主軸,傳統的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公眾交換電信網路)將被取代,例如英國電信公司BT即曾於2004年時,表示其計劃於2010年關閉PSTN,以IP網路取代之。

此等IP網路與PSTN並不相同,前者係以封包格式、透過光纖化網路傳輸資料,得以提供結合語音(voice)、視訊(video)與數據(data)之Triple Play(三重播放)、或是結合語音、視訊、數據與無線功能之Quadruple Play(四重播放)等整合性服務,後者係以交換電路的方式提供語音服務,但亦可用以提供低速的數據撥接服務。

在面臨此等廣播與電信服務、固定與行動通信網路匯流,全面IP化網路來臨的時代下,我國相關法規是否能夠有效因應,又或是否有所不足或有扞格之處,以致於影響到IP網路服務或應用之發展與推動,乃是值得加以深思的,針對未來的法制規範所可能產生的幾項問題,析論如下:
一、跨業經營
由於IP網路得用以提供結合語音、數據或視訊等整合性服務,因此業者跨業提供服務的情況將相當地普遍。但目前我國有關於跨業經營之規範並不完善,使業者於提供整合性服務時,可能會因為法規上的不足或適用上的爭議,而無法順利開展其服務,例如中華電信公司於提供MOD服務之際,面臨是否需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問題,於取得許可後,復面臨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股權限制規定之適用問題,而此等類似之問題亦有可能發生於行動通訊公司提供視訊服務之情況。

二、網路互連
於全面IP化的網路架構下,網路必須能夠網網相連,才能夠使資料的傳輸不中斷,故網路互連規範將具有其重要性。

但是,我國電信法規係以透過PSTN傳輸的語音服務為主要的規範客體,而非以透過IP網路傳輸的服務為主要規範客體,故相關的網路互連規範亦是以透過PSTN傳輸的語音服務為主軸,故可能會有法規適用上的問題,例如網路互連接續費之計算,PSTN之網路互連接續費係以通信時間計算之,而IP網路之互連則以網路流量計算之,現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係將網路互連接續費定義為「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似乎不適用於IP網路互連之情況。

三、市場競爭規範
於IP網路架構下,現行有關市場競爭行為規範或對市場主導者的認定是否有影響業者提供整合性服務之可能,亦有必要詳加考量,例如當業者利用IP網路提供Triple Play服務或是Quadruple Play服務時,不論是前者或後者都是一種整合性服務,提供消費者結合語音、視訊……等之套裝服務,而此是否會構成搭售行為,有待商榷。

又前述所稱的IP網路係為一由電信與廣播電視業務匯流、固定與行動通信網路匯流而成的網路,此是否會影響市場範圍的認定,因而有必要重新界定市場主導者,亦或可能會造成大者恆大的情況,市場無法形成有效競爭,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到高品質、價格低廉的IP網路應用服務,皆有加以討論之必要。

因全面化IP網路時代之來臨,對我國現行相關產業規範所引發之問題,並不限於上述所稱之議題,例如於數位技術匯流與業務匯流的情況下,現行電信法有關於會計分離與交叉補貼之規定,是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乃是有待商榷的,又例如普及服務之內容是否需重新加以定義,亦有必要納入考量。

觀察其他國家對於IP網路時代之來臨,已開始進行法規之檢視,或有試圖草擬相關規範架構以因應之,例如英國即是,英國將此等IP網路稱之為次世代網路(Next Generation Networks),於2004年開始一連串相關議題的公眾意見徵詢,並試圖發展相關的規範架構。是以,我國有關主管機關宜就IP網路架構下可能引發的法律議題詳加檢視,並採取適當的法制措施,以利於產業發展相關的IP網路應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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