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玫/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代組長

在雅虎奇摩宣布收費的消息一發布,引發了臺灣網路史上最大的使用者出走潮。網拍賣家甚至集合眾多賣家組成協會來對抗臺灣最大拍賣平臺的收費機制。在網路輿論的壓力下,雅虎奇摩也改採取延後收費的政策,並積極進行協調溝通,以平息眾怒。

事件發生後,我們並未看到消費者團體對此事作激烈的評論。目前只有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收費行為是否有濫用優勢地位進行調查。或許有些拍賣賣家不解,拍賣網站收費會明顯影響賣家的權益,為何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或消費者團體對此事件採取異於以往的保留態度?本文認為原因應該是網拍契約的性質,以及主管機關尊重市場機制的態度所使然。

雖拍賣平臺向賣家收取上架費或收取交易手續費會引發賣家質疑不當,然平臺與賣家間的法律關係及法律責任,並非基於消費關係而產生,因此並不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的適用範圍。所謂消費關係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保法第2條第3款)消保法對於消費者的定義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簡而言之,消保法所要保護的是「最終消費」的消費者,付費利用服務為營利行為的使用者,並不符合消保法對「消費者」的定義。因此,拍賣平臺的上架合約或收取手續費的約定,並不能歸類為消費契約。就費用所產生的爭議既非消費爭議,自然也就沒有消保法介入的空間。

從拍賣資料的登錄及呈現形式來看,賣家利用在平臺登錄的帳號及密碼,將拍賣資料的資訊及圖片登錄在網站上,每登錄一筆資料,平臺則收取3元的費用。在平臺登載資料,目的是為了吸引網友(消費者)參與投標,進而有機會進行交易。此型態明顯與一般通路商收取上架費並直接提供銷售的模式有相當的差異。嚴格來說,拍賣平臺的「上架」收費約定,是類似刊登廣告的委任契約。

不過如果賣家與買家達成交易後,拍賣網站有收取交易手續費的行為,此時平臺與賣家間可能就不只單純成立委任關係而已,而可能會是類似居間的法律關係。理由是平臺業者雖不會介入雙方交易,但從拍賣網站呈現給消費者瀏覽資料的型態、行銷方式及制度設計,均具備促成交易的意思;且在交易成功後,拍賣平臺也提供了履約機制及服務供交易雙方利用。而且拍賣網站是在雙方交易成功後,才會向賣家收取交易手續費,因此其收費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視為請求報酬。

前述行為,若符合民法第565條「報告訂約機會」、「作為訂約媒介」且「受有報酬」的三項前提,拍賣平臺的服務可能會被認定為民法的居間行為。基於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居間者需負民法第567條的據實報告及調查義務,意即,平臺對交易平臺的資訊可能須負更高的平臺管理責任及注意義務。

從抗爭理由中,我們也發現網友並不是全然反對收費,而是質疑收費的理由及正當性。雅虎奇摩在eBay退出市場後,而新競爭者PChome尚未準備好進入市場,整個市場正好處於缺乏競爭的狀態。在此空窗期,網路賣家沒有太多選擇的情形下,原本市場占有率最高的雅虎奇摩忽然提出收費新制,也毋怪會引發獨占及趁火打劫的質疑。

至於雅虎奇摩網拍是否構成獨占,必須要先從市場的定義及範圍來討論。所謂獨占是指「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公平法第5條第1項)。是否構成獨占,尚須視同一市場有無其他競爭者,或有其他業者,但是否有無法與之競爭的情形而定。先前eBay在未退出前,2家平臺業者勢均力敵,自然不會發生獨占情形。但在eBay退出後,雅虎奇摩是否真的即構成獨占?從我國網拍跟電子商務市場角度來觀察,我國網拍賣家有相當高的比例是商家而非個人,網拍平臺對其而言是電子商務通路之一,此與國外利用網拍作為個人銷售的模式有所差異。而網拍平臺是否為經常性銷售的商業賣家必要或唯一選擇,可能會是影響市場定義以及獨占認定的因素。

然本文認為,倘若這段期間另一家競爭者開始營運,甚至提出更吸引賣家跳槽的條件,相信網友會做出更理性的判斷,此時讓問題回歸市場機制解決,或許會是理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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