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最近這些日子來,有不少和高科技公司有關的報導,都集中在這些或新或舊──以網際網路發展史的角度來區分──如何運用比傳統更為開放的研發模式來進行研發的「新興」、「創新」模式。不少人認為這是網際網路影響力所導致的必然結果,Google可以說是締造這種創新模式其今天的規模與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無論是從網際網路的角度著眼,抑或自高科技公司利用產品創新模式製造獲利機會的角度著眼,大家似乎隱而不談的,是這種「分散式」的創新模式所涉及的「開放」特性,以及與這種創新模式可能有關的「開放社會」,到底該如何營造,到底需要哪些條件才能真正實現的問題。

Google固然展示了相當引人側目的創新力量,但是,Google之所以成為Google,卻是因為其當初自許的使命和因之創造的機制、文化和人才吸納方式,都有其特殊之處,或者,應該說其特殊之處便是所謂自下而上進行創新的「分散」特性:於是,想要複製Google的創新,或許也就無從輕忽是否也應該複製、以及本身可能具有相當不同文化風格的公司,是否有能力複製此種「分散」特性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在商業獲利考量下的創新機制,似乎原本便有無法跨越或全然放棄的「不開放」或「封閉」禁區。簡要檢視一下科技產業歷來所出現的創新機制,其實有相當多不同的類型,有由產業外部的學術機構研究者主導的、有由產業內部的科學家主導的、也有由研發部門主導的、甚至也有由產品部門主導的。Google的創新模式,從規範控制──也就是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和公司忠誠義務等面向的控制──的層面來看,或許比搭配前述創新模式的規範機制要來得稍微開放一些,更具有自下而上的特色一些。不過,自Google內部的角度來看,某個創新產品依然必須經過一系列過程的檢驗,才能從實驗室順利「畢業」,成為在全球推出的正式產品。這樣的流程,其實並不是開放取向,毋寧說是受制於商業邏輯的封閉取向。

那麼,在Google表面上看來源源不斷的創新體系裡,雖然充滿濃厚的自下而上式的、分散式的創新味道,然而,以開放的意義來看,其開放之處,應該僅僅是指Google允許員工自由支配20%的工作時間,在此一彈性空間內研究自己感興趣的專案,並且建立起搭配機制,讓這些本來是為了自己的興趣而研究的專案,能夠納入公司的創新體系中,甚至成為公司創新成果和獲利機會的一環,而不是指在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和忠誠義務等面向的控制,均加以開放。換言之,雖然「讓全世界都能夠分享資訊」一直是Google的理想之一,然而,在商業機會的考量下,即使Google勵行這種自下而上的創新體系,使得Google絕大部分的創意是來自於底層的工程師,Google的管理者並不直接向員工傳遞具體的創新目標和資訊,和其他公司的創新體系截然不同,而且,這種獨特的體系也給Google帶來了極強的生命力,但是,要說Google是善用了網路時代的創新模式,或許沒錯,要說Google是在一個完全自由開放──也就是踐履了開放社會的終極理想──的網路平臺上從事創新觀念和思維碰撞的工作,事實上恐怕還有一段距離。

當然,或許我們應該回過頭來反問一句:徹底實踐開放社會的終極理想,也就是將創新模式和商業運作設計成完全自由開放的樣貌,在今天一切以資本主義理念為主導──事實和經驗都證明連最強調自由開放理念的網際網路,一旦涉及商業機制的運作,也無法倖免或逃避──的世界裡,到底是不是有可能透過商業機制達成的理想?到底所謂的開放創新機制,是指什麼呢?所謂的開放,是否只是以適度的企業內部自下而上的分散式創新模式,取代過去全然自上而下的集中式研發模式而已呢?如果,開放是指這樣的意義,那麼對於整個社會的自由開放來說,僅僅是企業基於自利考量,也嘗試加入這場思維改變運動的蛛絲馬跡而已,根本不能將分散式的創新模式,和真正開放自由的社會畫上等號。至於開放社會的理念,是否可能透過最近有人在網路世界裡倡導頗力的OpenBusiness和Commercial Commons這樣的理念和網路分享模式獲得實踐,或許則是應該另行討論的有趣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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