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瑩/iThome電腦報技術主筆
我想我們都有過共同的經驗,每到一個新的公司新的環境,都要簽署一張新的「競業禁止」條款,裡面寫著員工不可以洩密惡搞,離職之後N年內不可以加入競爭對手公司或者從事相關工作,否則就是「資方保留法律追溯權」。
老天!當年我看到這樣的文字,皮皮挫就簽了,第一次換工作也真的換到了完全不相關的領域以避免老東家的仇殺。身在科學園區的學長曾經感嘆地說,簽下這個合約之後,萬一離職就只能去賣牛肉麵,因為他的專長只有這麼一項,但是離職之後又不能靠這個專長過活…。
這就是為何我們說「牛肉麵條款」的由來。(事實上賣牛肉麵的門檻比賣滷味或珍珠奶茶還要高,如果高興也可以叫做珍奶或滷味條款。)
多年來我仔細比對過各家公司開出的牛肉麵條款,只有一種感覺可以形容:這只是公司寫出來自己爽的,但對於員工威嚇的效果卻大於實際。怎麼說呢?法律基本上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我想憲法也是保障人民有自由工作的權利),公司片面裁定的侵權或者洩密問題,並沒有真正以公平正義的角度來思考。其實我這樣子寫不是要讓公司的經營者難堪,而是希望經營者認真思考什麼才是有效解決我們擔心的機密外洩、帶槍投靠等事件的方式。因為從邏輯的角度來看,第一個不合理的問題在於,公司怎麼可以在已經止付薪水的情況下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呢?有些公司對於同仁離職之後,巧妙地以顧問費方式與同仁簽署合約,這樣才比較實際。
再者,除非離職員工在職的時候就已經把機密洩露給未來要去的公司,否則,我們怎麼有理由認為他去新公司就一定會把我們這邊的機密帶去呢?更何況現在大家列為機密的竟然都是Common Sense的事情!關於員工是否有帶走獨一無二可以獨步全球的技術,這一點公司方面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積極申請專利而不是消極地約束員工吧?更何況,如果是具有獨一無二能力的人才,公司方面是否應該考慮的是他們的薪資比之對於公司的貢獻,而不是以假平等來節省費用,否則對簿公堂的時候怎麼能讓執法人員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技術或重要的人呢?如果擔心員工在職的時候洩密,應該正面地採取蒐證的動作,而不是只有懷疑,等到事情發生後什麼都拿不出來,卻一口咬定離職員工背叛公司…。
不過,如果因為公司業務的需求,送員工去受訓,那麼確實可以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限之內不可以將受訓所學用來幫助競爭同業。一般公司會要求員工離職時將受訓的費用繳還公司,這樣子員工確實就可以贖身了,因為還錢了所以不受時限的管制。因此,比較合適的方式還是花小錢請離職員工簽約當顧問會比較合理一些(如果真的事關重大的話)。由於時代的改變,過去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單向忠誠度(只要求同仁對公司忠誠,反之則見仁見智)其實正在瓦解中,因此投奔敵營在當前算是「良禽擇木而棲」而不是「忘恩負義」。員工都很清楚,自己的年輕歲月有限,因此必須要將這段創造力最強的歲月獲利極大化。
其實並非所有跳槽的人都有好下場,因此公司方唯一能讓離職員工懊惱的方式並不是去告他們(或者告他們的新公司),而是努力提升自己的獲利,讓他們知道自己做錯了選擇。
競業的訴訟,基本上是七傷拳,被打的人受傷,打人的自己也受傷,甚至傷更重。有些經營者會說:這是原則問題,我們必須展現公司的立場以及決心,以免後續有人跟進。但是有兩個基本問題必須要先問自己:為什麼這麼重要的人會想離開公司?為什麼放一個信任度不高的人在這麼重要的位置上?
我們永遠沒辦法限制員工大腦裡面的東西,也就是說,一但他知道、成為他的知識,要怎樣運用就是他的能力;如果我們只用人唯才,卻沒有重視他在公司裡面的歷練與考核、團隊互動甚至家庭狀況,這樣當然會常常遇到所謂「惡性挖角」(但個人倒是認為這是合理的競爭)問題了。
最讓人咬牙切齒的狀況就是團隊出走,甚至還整碗端去(帶著研發成果跑了)。這種情況很容易就立刻發生劍拔弩張的氣氛,但是仔細想想,為什麼整個Team會跑掉呢?當然就是出價的問題了。放寬心來想,為何一定要擁有這個掌控不住的Team呢?重點應該在於投資報酬率吧!一但訴訟就永遠失去這筆投資了,不如只談股份不談權力,也是很好的方式。因為Team要走也不會大張旗鼓走,總是以化整為零的方式來進行,還可以透過第三者來「洗人」等待競業禁止過期。
既然企業在面對這件事情的時候那麼的無力,也常常有幫別人培訓員工的感慨,為何不積極一點來思考,透過專利申請、顧問聘僱、蒐證制度、信任考核、投資創業等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不需要我們的提醒,只是沒有人敢說出來:當前的牛肉麵條款已經只是個稻草人,安慰安慰自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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