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簡稱IFPI)理事長李瑞斌對於Napster案第一回合判決確認侵權表示,這是值得安慰的結果,技術發展的前提是應不損及著作權人權利,若技術開發者能建立保護機制,唱片業者會熱情地擁抱新科技。數千萬的音樂創作已被免費下載,損失無法估計

前年初Napster以點對點網路傳輸音樂模式掀起風潮,全球約有5800萬個音樂下載者,每天平均有300萬首歌透過Napster所安裝的數百台伺服器下載MP3音樂檔案,其中有80%是受到版權保護的,在法院判決前更創下紀錄,一天內有2.5億首歌被下載。

Napster的侵權行為屬於間接侵害或輔助侵害,因為Napster提供侵權行為者設備和傳輸管道,李瑞斌說,音樂唱片市場損失並不是Napster付出10億元美金就可以彌補的,因為這5000多萬名網友的侵權行為已經成立,數千萬的音樂創作是無法估計的。
新科技應考慮到內容產製者的權益

Napster技術衍生出大大小小相似的網站,且Napster被未被強制關站,網友的使用習慣已被養成,未來對音樂工業將會有極大的衝擊;李瑞斌強調,著作權和新科技並非對立的,傳輸服務提供者如Napster有告知唱片業的義務,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雙方是可以共謀利益的。

因為P2P(peer to peer,點對點傳輸)技術的出現,已經影響到音樂市場的利益,唱片業者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李瑞斌表示,從事音樂業者並不會就此和網路傳輸技術疏離,相反的會擁抱新科技,而技術研發者也應考量到內容產製者的立場,否則侵權官司會不斷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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