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東西要與好朋友分享」,上網的人一定有這樣的經驗,在網路上見到有精彩的文章或圖片時,會忍不住想跟要好的朋友同學分享,於是滑鼠點一點,順手就透過電子郵件轉寄出去,日前成大MP3事件,引起「轉轉族」一陣緊張,但依著作權法第51條,此類「親朋好友」間的轉寄行為,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並不違法。

不過若是基於服務客戶目的,例如公關公司將有版權宣告的電子報內容轉寄給其所服務之公司或企業,很明顯就是基於營業目的所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關於「意圖營利而交付」的規定,專精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研究的律師鐘明通就表示,依法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員工違反著作權法,連老闆都要受罰

不僅非法轉寄的員工(行為人)要受罰,老闆(僱用人)或公司本身(法人)也要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責,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周天表示,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除處罰受僱人外,對該僱用人(法人或自然人)也處以該條文所處罰的罰金。

在民事責任方面,周天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受僱人執行職務所致,僱用人除非已善盡注意責任,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時,根據法院所定的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50萬元,若情節重大可增置100萬元。基於營利目的轉寄有違法之虞

在網路經濟泡沫化後,最近台灣內容網站基於生存,紛紛推出收費機制,例如透過目前最成熟的電子郵件平台進行內容傳送,就成為各家ICP必經之路,網路收費機制是跨出了一小步,但是網路上尊重著作權的習慣卻尚未形成,對於著作權法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也不甚瞭解。

在各家媒體都將內容上網的情況下,公關公司將所舉辦活動的相關報導,透過電子郵件直接轉寄給服務的客戶,幾乎是業內的習慣,但卻不瞭解基於營業需要所為的轉寄行為,雖然微不足道,其實正好違反著作權法最欲予以限制的部分,也就是基於「營利目的」所為的違法行為。非故意、營利、大量公開散佈等行為就不至於違法

鐘明通表示,從整個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目的來看,主要在於促進文化發展、鼓勵技術創新及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其中著作權法主要是基於保障著作人有合理的經濟收益,可以持續進行著作,如果有人任意侵犯著作權,例如將有版權的著作內容非法重製、散佈,甚至因此得利或進行收費,將原屬於著作人的經濟收益,據為己有,或因此影響著作人的收益,就喪失保護著作人的目的,這也是為何著作權法特別對營利行為做規範的原因。

不過若著作都必須經由同意、授權或付費才得以觀看,一方面可能因經濟能力差異,形成知識或經濟上下階層,一方面也限制文化知識流通的範圍及效率,解消原本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原意,因此為了法益的平衡,調和社會利益,對於著作的利用人,在公共利益、個人家庭使用、非營利使用等特定條件下,也給於合理使用的權力,這部分對於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之中。

由於網路科技複製容易、散佈管道多樣、傳播快速等特性,讓許多人在毫無警覺的情況下就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在網路上對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有三項,分別是重製權、散佈權及公開傳播權,當然基於對利用人的保護,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權在網路上同樣適用,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基於明知故意、營利目的、大量公開散佈的行為,應該都不會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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