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際網路公開播送可能涉及的侵權行為的規範問題,智慧財產局長陳明邦今日(5/4)在立法院一場公聽會中表示,將針對網站等具有商業規模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增加規範,在著作權法中增訂「公開傳播權」罰則,以重刑嚇阻任何涉營利性質的侵權行為。新科技往往造成著作權的改變
成功大學MP3事件餘波蕩漾,為避免網路成為犯罪的天堂,親民黨團今日在立院召開「網際網路法律規範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供未來著作權法修法參考,立委黃義交表示,成大MP3事件凸顯出現有法令規範與保護措施,已經無法跟上網際網路的發展,著作權法修正必須盡快進行。
台灣的著作權法草案由智慧財產局主導修法方向,在過去一年半總共開過16次會議,目前已經交由經濟部進行研議,預計可在 91年底前送進立法院。
智財局長陳明邦則表示,著作權法的規定,傳統上是以屬地主義及原創性兩項原則加以保護,但在網際網路科技突飛猛進的現在,這兩項原則已不足以規範網路上的侵權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諮詢委員葉茂林則認為,從歷史來看,一項新科技的出現,往往會引起著作權的爭議,這是很正常的歷史發展。
目前也在各大學兼課講授智慧財產權的葉茂林表示,「一部著作權法就等於一部科技發展的歷史」,從古騰堡發明印刷術開始,每一項新科技所帶來的衝擊,往往直接導致著作權的規範產生改變,如照相術、廣播、影印機到近代的數位錄音技術及壓縮技術(MP3)的發明,都讓著作權法的概念不斷往前推進改變。執法上仍面臨困難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長劉尚志表示,由於網路科技的發展,網路虛擬世界近乎「無法可管」,如果網站放在國外,還可能涉及「域外管轄」的問題,在目前著作權法仍為屬地主義的情況下,對於違法網站的取締,似乎鞭長莫及,因此如何進行規範,已成為國際間重視課題。
陳明邦表示,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正,目前正朝向世界智財組織在1996年12月所訂定的「著作權條約」及「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精神進行檢討,對於網站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將增訂公開傳播權的罰則,不過將僅針對既有商業規模的網站,在涉及營利性質的侵權行為時加以規範。
就目前電腦或網路上涉及重製的行為,陳明邦認為,網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ISP、ICP)都應該負起責任,雖說可列入著作權法中規範,不過在管理的技術上仍面臨困難,例如利用國外網站賭博,本來應依法禁止,但在取締上卻存在執行上的困難。草案中關於侵害公開傳播權的罰則
依據目前修正中的著作權法草案,除針對提供電子傳播網路服務或設備者進行規範外,也對於侵害公開傳播權制訂罰則,依草案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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