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資本市場逐漸成熟,企業之間運用分割、合併來取得競爭優勢,已成為重要的經營手法,但現行法令卻僅規定合併,獨漏分割,使企業無所適從,因此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除了放寬資金借貸、公司組織、引入股票無實體交易制度及認股權、刑事罰則除罪化之外,重要的是公司合併制度的正式引入,宣示台灣資本市場的成熟,更往前跨進一步。

不過在引進公司分割制度的同時,是否課稅?員工權益如何轉移?分割公司如何維持上市?都有待相關單位研擬配套措施,影響所及相關稅法、證券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令均受影響,因此這次的修法也是一場公司與政府互動架構的大調整。公司分割部分修正內容

根據該修正草案總說明,原本不存在法令中的公司分割行為,此次修法將比照合併的情形,列為公司重大事項,必須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加以列舉,並不得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讓分割正式成為一種公司行為。

關於公司合併或分割後的新設公司,與一般發起設立性質的公司有別,在公司發起人的股份部分,不受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一定程度解除了公司行使分割行為的時間及股東限制。

對於公司決議合併或分割後,債權人通知或公告的期間,也由現行的三個月以上修正為30日以上,縮短合併或分割的時程,便利企業運作;而公司的分割也排除員工或股東的認股適用規定,表示公司分割員工或股東不涉及新發行新股的問題。

另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分割後公司,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鼓勵公司股權公開、走向大眾化;而關係企業的控制公司,合併其持有股份超過90%以上的從屬公司時,可經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將之合併,便利企業經營策略的運用。希望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

負責此次公司法修法的政務委員鍾琴表示,除分割外,修法時也放寬許多行政規範,如承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刪除14條公司舉債限制、放寬15條公司資金借貸的限制、放寬公司有二人以上經理人時職稱及職權範圍的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折價發行股票、增訂公司得收買一定比例股份為庫藏股,用以激勵優秀員工,便利不經常發行新股的公司,吸引優秀人才。

在健全董監事會議的運作部分,鍾琴表示,業界過去幾年來反映在程序及時間設定上的問題,未來也都將予以放寬;對於同公司不同派別在董事會召開時發生的諸多爭議,此次條文中也針對公司會議召開實際運作,也都予以規範。此外,對於刪除公司舉債限制,放寬公司資金借貸、公司設置經理人等的規定,都相當有大幅放寬。

鍾琴表示,第一階段修正「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已公布施行,此次第二階段修法則是針對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刑事罰則除罪化、認股權憑證、公司登記事宜涉及法院業務部分,完成190條的修正草案,並將送立院審議,希望可在本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程序。

鍾琴指出,過去公司法條文很多牽涉刑責部分,此次基於尊重公司自治的精神,對許多罰責都予以除罪化,只剩下第9條及167條仍保留刑責,其他都將改為行政罰,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突破。未來將朝無面額股票制及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持續進行修法

鍾琴也表示,行政院也將加速第三階段的修法,希望引進無面額股票制度及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未來將由經濟部提出,希望能在下會期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行政院長張俊雄則在會中裁示,本次公司法修正引進「公司分割」制度,雖能滿足企業需求,但公司分割後衍生的問題也不少,例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分割後如何維持上市(櫃)?公司資產移轉、租稅制度如何配合?以及員工福利金與退休金承繼等問題,都應配合研議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若檢視相關法令有修正必要,將一併配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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