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0/31)早上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並明文指出此法是為了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
在「電子簽章法」通過之後,繼之而來發展的數位憑證或生物認證等技術,可望用來辨識身分,並替代傳統的簽名蓋章。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黃大洲表示,此法是參考歐盟及其他國家的電子簽章法而制定的。但剛開始通過之初,大多數的人仍在懵懂階段,有賴政府及業界共同推動。
黃大洲並舉香港為例,指出當地在通過電子簽章法之後,以郵局為最快推動並接受電子簽章法的單位;因此認為臺灣的金融產業及電子商務產業可能是電子簽章法通過後,接受度最高的族群。
黃大洲認為,通過的「電子簽章法」中,最重要的條款為第四條,當中明文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黃大洲說,此條款保護了交易雙方。例如有些限期內回覆的信件透過電子郵件發送,但民眾不見得經常使用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此條款的目的即是在於雙方皆必須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交易或傳達訊息的媒介。
事實上,在立法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之前,已有不少的憑證機構開始運作,目前這些憑證機構討論最熱烈的問題仍是「憑證的互通性」,因為不同的憑證機構所發行的憑證各異,未來是否能夠相互承認以加速憑證的便利性則是頗受矚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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