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和產業討論後,協同數位部公布針對政府相關的雲端服務採購,公布了最新版的「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未來政府機關執行雲端採購標案時的參考。

當金管會開放金融業者上雲後,政府也已經正視這股趨勢,體認到雲端服務已經是政府資訊服務採購的某一種主流。為了便利招標的政府機關單位,以及預計投標的資訊服務業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協同數位發展部,在彙整產業意見後,於日前(5月17日)正式公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業界簡稱雲端採購範本)(檔案下載處)

時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葉哲良表示,因應資訊雲端化及循環經濟的趨勢,政府以取得雲端服務代替傳統購買的模式,將成為資訊採購的主流,但不論是採購人員的心態、與會計制度、採購契約的內容,都必須有新思維、新轉變;因此,工程會協同數位部透過凝聚各方的專業及共識,建立雲端服務專用的契約範本,引導機關邁向雲端。

「雲端採購範本」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要求政府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範本為原則,且該採購範本內容,是工程會與相關公協會、廠商討論後一起訂定的,適用範圍為提供既有軟體系統轉換 至雲端服務、雲端服務(SaaS)及雲端平臺(PaaS/IaaS)公有雲與私有雲的線上服務。

另外,葉哲良也說,在資安部分,也將統計各部會年度資安經費佔IT的占比,並與全球相關領域數據做比對,以作為政府施政時的參考,達到資安與國安同時兼顧的目標。

不過,此次雲端採購範本正式版本公告後,我們可以發現有些意外的變化。原本工程會和產業界討論時,有設立一條希望可以透過「保險」來轉嫁機關和資服業者風險的條文,但最後在正式版本中該保險條文則被刪除,不論是保護自己的專業責任險、防範駭客入侵的第三責任險,或者是以數據保護為核心的資安險等,都從正式版本中被拿掉。

雲端採購範本屬於服務採購,不適用於設備類的租賃轉移合約

葉哲良指出,這個「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是由甲方的機關擬好所需要的內容,再提供給乙方的資服業者看內容是否合適,這主要提供給機關編列採購雲端服務時的契約範本參考,包括各種SaaS、PaaS或IaaS等公雲或私雲的雲端服務的採購,並不適用於租賃到期後將財產轉移給機關的作法,這種租賃轉移大多為資本門為主的設備採購案。

他進一步解釋,這份「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是參考原本的資訊手冊修改而來,過去太過重視硬體採購,現在應該改成服務採購的概念,若是機關在採購雲端服務之餘仍需要額外的硬體設備,就應該另外採購硬體設備,不應該將硬體和服務採購混在一起。

葉哲良指出,以目前政府採購的預算編列方式,硬體採購多以資本門的編列為主,但資訊或資安服務採購則多以經常門科目進行編列,預算法對於資本門有專屬的定義,立法院進行預算審查時,有時候會採取統一刪除經常門多少百分比的方式,造成政府資訊或資安服務採購預算編列不足。但他認為,在現在資訊和資安服務比重逐漸增加時,機關應該妥善編列預算,取得所需的資訊或資安服務,也是一大考驗。

明列禁用陸籍人士和產品,禁在中港澳跨境資料傳輸

這個雲端採購範本總計有21條條文,在這次訂定雲端採購範本中,有幾項重要條文值得關注。葉哲良指出,第8條「履約管理」的條文中,第8-3-1條中,明確規定「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含分包廠商)不得為陸籍人士(係指接觸本採購案資料之人員)」。

但這中間可能會遇到一些雲端服務業者在境外提供相關雲端服務,此時該如何限制陸籍人士不得參與該專案呢?葉哲良回答:「境內採用國籍管理,境外則採用資料流管理的方式,確保資料流經的節點,都不會有陸籍人士。」

第19條「保密及安全需求」條文中,在第19-5條中也明確規範,提供服務的業者,不可以使用大陸廠牌的資通訊軟體、硬體或雲端服務等;第19-6條更清楚規定,雲端資料儲存地點不得位於大陸(含香港及澳門)境內,並不得在中港澳地區做跨境資料傳輸。

明訂業者需提供6個月以上日誌檔,契約結束後保留日誌檔6個月

雖然《資通安全管理法》主要是規範公務機關以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但根據雲端採購範本中的第15條「權利及責任」條文中,第15-14條「資通安全責任」的規定,在第15-14-1條便明確要求投標的廠商,必須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以及相關子法與行政院頒訂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也必須遵守機關資通安全管理及保密的相關規定。若以供應鏈的概念來看,提供公務機關資訊、資安和雲端服務的業者,一旦順利得標,都會受到《資通安全管理法》的規範。

其中,提供和保留雲端服務系統的各種日誌檔(Log),也是此次雲端採購範本中,有詳細規範的項目。例如,第15-14-2條明定:廠商要提供雲端服務與履約標的的相關日誌,包括:應用程式日誌(AP Log)、登入日誌(Logon Log)、網站日誌(Web Log,若無法提供,廠商提出證明,經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供)、作業系統日誌(OS Event Log)和其他保存期限至少6個月的相關日誌。

第15-15條明定:廠商於終止或解除雲端服務採購契約或履約完成後,應該要提供前6個月雲端服務與履約標的相關的日誌記錄,否則機關得依比率,不發還保證金。

第17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條文中,其中第17-11-6條明確規範「廠商提供之雲端服務與履約標的相關之日誌,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或期滿後保存6個月。」

根據這份雲端採購範本的規定,清楚訂定業者必須要提供機關6個月以上的各種日誌檔案(Log),契約結束後也必須保留日誌6個月。葉哲良表示,未來保留各種日誌檔至少6個月以上,契約結束後也必須保留日誌檔6個月的規範,將會成為臺灣各行各業的低標。

不可歸責廠商事由造成的違約金計算,以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

在政府各種採購契約中,以往對於違約金的估算,都由機關依照往例或參考其他機關標準制定,此次在雲端採購範本中,也在第14條「違約金」的條文中明定違約金的上限。例如,根據第14-3條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導致違約時,屬於行政違約,違約金的計算以契約價金總額的20%為上限。

但如果是因為廠商的內部過失,導致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使無法提供保存期限內的存取記錄和日誌檔時,就可依照第14-4條規定,依照契約價金總額的2%計算違約金,若計算出的違約金不滿一萬元者,仍以一萬元計算;如果未能限期改善者,則可以按次處罰,且不受20%違約金上限的規範。

廠商如果違反資安相關法令,或者是知道機關或廠商發生資安事件時,依照雲端採購範本第15-14-3條規定,廠商必須在知道發生資安事件的1小時內通報機關,並提出緊急應變處置且配合機關做後續處理。

如果廠商無法配合上述規定的話,依照第14-5條違約金的規定,可以以契約價金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不受契約價金總額20%的違約金上限規定。

葉哲良表示,雲端採購範本也將資安事件的通報正式明文化,避免以往曾經發生過,機關發生資安事件後,廠商或機關就刪除Log來隱瞞資安事件的發生。

資安是未來政府所有資服採購或是雲端服務採購時的重要項目,根據第2條「履約標的」條文中第2-4條規定,在雲端採購範本涉及的資通系統,都必須在招標時,就確定其資安防護需求等級是普級、中級還是高級,如果招標時沒有清楚載明防護等級,都以普級視之。

而且,機關對於資安防護等級需求的應該搭配何種資安作為,則必須參考「各類資訊(服務)採購之共通性資通安全基本要求參考一覽表」中,針對:雲端服務(SaaS)套裝型、雲端微服務(SaaS)辦公室生產力工具、既有雲端微服務(SaaS)客製化需求更版、雲端平臺(PaaS或IaaS)、應用軟體或系統維運服務的類型,依據所需要的資安防護等級,執行並落實所需要的防護項目內容。

「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條文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第2條  履約標的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第6條  稅捐

第7條  履約期限

第8條  履約管理

第9條  履約標的品管

第10條  保證金(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11條  驗收

第12條  遲延履約

第13條  保固(無者免填)

第14條  違約金

第15條  權利及責任

第16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17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第18條  爭議處理

第19條  保密及安全需求

第20條  其他

第21條  服務績效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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