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在2024年12月30日分享了癌症治療數位化進展,將癌症用藥事前審查數位化,結合電子病歷和HL7 FHIR國際醫療資料交換標準,來進行線上審查,自2025年1月1日開放所有醫院申請使用。同時,健保署也揭露其他癌症治療數位化現況,比如癌症重大傷病申請結合FHIR的新流程,預計2025年3月開放醫院實作上傳,而NGS檢測資料上傳部分,目前雖有現行上傳方法,但健保署正與專家討論FHIR格式,將規畫一套符合FHIR的資料上傳方法。
癌症治療數位化有4階段
健保署回顧,總統賴清德在去年4月提出強化國家癌症防治計畫,聚焦3大癌症治療策略,包括提高重要癌症早期篩檢率、加強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建立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目標是在2030年降低癌症死亡率達三分之一。
為實現這些目標,健保署推動癌症數位轉型,要將癌症的篩檢、診斷、治療和追蹤等4大階段數位化,並互通各階段累積的數據,來更好地治療癌症。衛福部也因此提出4階段的數位化做法,分別是次世代基因定序檢測(NGS)申報資料收載、癌症重大傷病申請、癌藥事前審查,以及癌症個案追蹤。
癌藥事前審查舊制度4大痛點
以癌藥事前審查來說,健保署發現既有制度有4個痛點,比如病情資訊數位化程度低,只有病人基本資料、申請院所和申請項目等資訊,是以結構化資料方式收集,其他都以文件方式上傳。而且,每年申請量約40萬件,資料格式非常多種,整合不易。
第二,資料轉換成本高,醫療院所需要從病歷中,按不同藥品給付規定,分別萃取出所需資訊,再人工建檔、上傳申請資料。對審查方醫師來說,也得人工逐一審核,審查效率低。最後,審查公平性也可能有問題,比如審核標準不一致、審查醫師偏好或因其經驗而影響審查結果。
於是,健保署想優化審查過程,要建立醫療資訊系統的共通語言、統一術語標準,並提高資料互通性,來讓資料在不同場域,都能互相流通。
推動國際標準FHIR和電子病歷癌藥事前審查數位化
為實現資料互通的癌藥事前審查數位化,健保署先是參考不同國家經驗,比如美、英、韓,都利用國際醫療資料交換標準FHIR來互通。同時,健保署也研究了FHIR mCODE,也就是美國臨床腫瘤學會提出、專門用於癌症數據互通的國際標準。這個FHIR mCODE提供了癌症資訊的最小共通資料元素,也成為健保署日後制定癌藥事前審查標準的依據。
健保署於是希望採用FHIR mCODE和現有電子病歷資料,來優化癌藥事前審查流程。尤其採用FHIR mCODE有幾個好處,比如臺灣各家醫院電子病歷資料,可趨於一致和標準化,審查醫師也能更快截取所需資訊,用來判斷用藥的合適性。
在開發階段,健保署跨團隊合作,集結了衛福部資訊處、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各專家學者以及醫療院所的醫療和IT人員,以敏捷開發方式,根據醫療專家回饋快速調整資料內容、FHIR架構,來滿足醫院使用需求。
這個電子病歷癌藥事前審查的運作機制,是由醫院從醫療資訊系統(HIS)和電子病歷系統中,取得各種申報資料來源,再用FHIR轉換器或PAS IG Creator,來將申報資料轉換為符合癌藥事前審查FHIR規格的JSON檔案,醫院再將壓縮檔案和相關的影像資料傳送到健保署平臺。健保署收到後,就會驗證資料是否符合FHIR格式及其正確性,確認後才會審查、將結果回傳給醫院。(如下圖)
就整體操作流程來說,健保署將這個新方法併入現有申請流程,也就是說,在原本的書面申請、VPN電子化申請兩種選項外,還新添了VPN電子病歷申請,供醫院選擇,不影響現行的申請方式。不過,也由於FHIR去識別化的好處,健保署還在整體流程中,規畫了雙盲專業審查的流程,審查醫師不會知道病患是誰、哪位醫師申請審查,進而確保審查公平性。(如下圖)
健保署目前積極推動電子病歷癌藥事前審查,至2024年底已有40家醫院採用FHIR格式上傳資料,像是臺北榮總、臺中榮總、花蓮慈濟、林口長庚、和信治癌中心醫院等。自2025年1月1日起,更開放所有醫院申請使用。
健保署癌症治療數位化的其他進展
不只是癌藥事前審查數位化,在整體癌症治療數位化中,還有初次診斷的癌症重大傷病申請,以及決定治療方法的NGS檢測資料上傳,這兩大數位化措施都在進行中。
就癌症重大傷病申請來說,健保署希望導入FHIR,並將現有的2階段申請流程合併起來(如下圖)。
他們也揭露發展時程,在去年8到10月已盤點重大傷病申請表欄位,去年10至12月正設定FHIR重大傷病檢核邏輯(IG),去年12月至今年則展開醫院實作,以FHIR上傳重大傷病申請給健保署,包括先測試環境、設定系統和程式開發等,醫院實際上傳則預計今年3月展開。(如下圖)
目前也有不少醫院加入FHIR癌症重大傷病申請試辦,像是和信治癌、臺北榮總、林口長庚、聯心國際,以及中南部和東部的臺中榮總、彰基、中山附醫、成大醫院、新樓醫院、奇美醫院、高醫、義大醫院和花蓮慈濟等。
另一項癌症治療數位化的NGS檢測資料上傳,健保署目前正與專家討論FHIR相對應的欄位,再讓醫院依循上傳。這不代表臺灣醫院目前沒有其他方法上傳,現有的做法是以健保「即時查詢方案」上傳資料,報告所需內容包括診斷、檢體種類、檢體病理編號(組織檢體)、檢測項目、定序儀名稱及型號、檢測實驗室或地點、檢測結果(含基因與變異別)等8項,以及病人基本資料和醫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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