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著作權法修正案已經在日前完成一讀,不過,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秘書長李瑞斌卻斬釘截鐵地指出,目前的著作權法已經相當完善,並且認為沒有進一步修法的必要,而P2P侵權訴訟案的癥結,都是因為有悖於合法授權的基本原則,並非法令界定不夠周全。

目前IFPI也已經分別對立法委員、智慧財產局提出意見,李瑞斌表示,針對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的著作補償金制度部分,不僅與既有的著作權法精神相互抵觸,也無法與國際著作權法接軌,事實上,著作權補償金制度在國外僅適用於硬體設備,並沒有涵蓋到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與非網路傳輸的內容領域。

以此推估,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的可能性甚低。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中也充滿了漏洞,其中僅限於音樂內容的管制範疇,更是引起IFPI會員的關注,因為這代表著音樂以外的影片將不會受到規範,而下載音樂影片的消費者,除了可以合法聽到音樂以外,還可以看得到影片內容,這樣的著作權法修正案難道有保障到所有權人嗎。

李瑞斌表示,P2P業者只要能夠有效管理、合法授權、透明資訊,IFPI就沒有反對P2P市場營運的立場。

此外,BMG臺灣分公司總經理莫士緯也進一步表示,基本上音樂內容提供者絕對是鼓勵P2P市場的發展,尤其P2P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其實就是一個銷售通路,雙方並沒有利益衝突的關係,如果P2P能夠有效擴大音樂市場規模,更將是一個創造雙贏的虛擬通路,過去唱片業者雖然也有自己經營過實體通路,不過並沒有大放大鳴的機會。

目前在整體產業景氣低迷之際,音樂內容相關業者的資金配置也相當謹慎,因此,短時間內將會尋求與P2P業者的機會,而不是選擇自己建構P2P平台,至於合作關係的建立,音樂內容提供者最在意的仍是合法授權以及收費模式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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