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積極推動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情況下,卻又發現網路等新型科技的應用型態,已經超過現行法令環境的規範,因此,決定制定「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專法,並且由經濟部主導進行跨部會與產業協商,預計最快可望在2006年完成立法。
其中的構面包括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著作權設質登記、著作權人不明與失聯的法定授權、資料庫保護、鼓勵典藏資訊加值利用、ISP業者針對數位內容侵權行為的責任等。
目前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專法的制定,已經在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的協調下,交由經濟部進行跨部會的細項研擬,預計可望在2005年底之前,經由行政院審議通過,最快2006年初送交立法院立法。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逢慶表示,數位內容是一個知識含量極高的產業,在法令的制定上必須有別於傳統思維,加上現行法律體系在架構與實體規範上,確實與數位化的知識經濟社會存有差距,以致於造成新興科技的應用無法被涵蓋。
林逢慶表示,就數位內容產業的屬性分類而言,可以分為基礎產業、核心產業,以及衍生產業。
其中的基礎產業,包括了內容軟體與網路連線服務,是屬於成熟型產業,2004年的產值更達到新臺幣1566億元;核心產業則包括影音應用、動畫、遊戲、無線應用、出版典藏等,屬於火車頭型產業,2004年的產值為375億元;衍生產業則是以核心產業的產品與應用為基礎的關連產業,2004年的產值為3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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