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終結的一件實際案例,判決說明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和指控,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台灣第一件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依誹謗罪判決的案例,也於焉成立。
網路上是言論免責的天地嗎?今天由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終結的一件實際案例,提醒了大家: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毀損他人名譽,是會遭到判刑處份的。
政大外交系的一名邱姓學生,因為不滿該系教授趙國材授課與考試的方式,而在去(86)年11月26日,在政大貓空行館BBS站上張貼以「另一種形式的強暴」為題的文字,指摘趙國材抄襲學生的上課摘要做為自己論文的內容。同時並將相同的文字內容寫成大字報,張貼在政大言論廣場看板上。
政大教授趙國材表示,他並無邱生所指摘的抄襲情事,經要求邱生提出事實證據證明其言論、邱生也無法提出明確證據,已經構成對趙國材的誹謗,因此希望邱生道歉。但邱生不願道歉,趙國材才決定對邱生提出告訴。
本案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的過程中,法官認定邱生連續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構成加重誹謗罪,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最後的判決是拘役55天、得以每天300元罰鍰易科罰金。
經邱生上訴後,今天(6/17)上午二審定案,仍維持原判決。判決說明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和指控,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台灣第一件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依誹謗罪判決的案例,也於焉成立。
邱生上訴理由是,他在校園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是為了「公眾利益」,因此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邱生無法證明所述為事實,且其行為在客觀上、依社會一般的價值判斷標準,會引起適度的聯想,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貶抑受害人名譽的可能或危險,對趙國材教授的學術地位產生重大危險,已構成誹謗罪。
承審法官洪光燦表示,法院對這種案子的審理,最主要是要了解是否合於犯罪要件,絕對不會因為師生身份而另有考量。他希望使用電腦網路的人能夠謹言慎行。
趙國材表示,由於他本人並不上網際網路,但邱生使用Internet這個媒體指控他,卻不只是在校園裏傳播而已,全世界的人都可以透過Internet看到這些不實言論,加上其措詞十分不雅,對於他的人格形象也大有影響。這樣的效果對他個人的名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他卻甚至不能夠透過網路來為自己說話和回應。這也是趙國材提出告訴的重要原因。
台大法律系主任林子儀則表示,網際網路上的行為規範,最好是由網路使用者/網民們自己定義出一套自發性的規範,才不至於讓現實社會的法律過度限制了網路的發展。
所謂的「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不包括謊言、不實指控、誹謗、偽證...... 這些行為。網路使用者必須特別注意網路上行為的自律,對於基本的法律常識更應有所了解,才不會誤將網路拿來當作明顯觸法行為的盾牌,還不自知已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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