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Groupon本地域名、商標被其他業者申請使用一事,商標爭議處理專家表示,Groupon宜從法律、協商兩方面雙管齊下儘早解決紛爭。
Groupon本週一正式以地圖日記旗下「百萬網友團購網」更名Groupon投入台灣網路團購市場,但調查發現,Groupon.com.tw域名已被競爭同業悅創國際使用,並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Groupon商標權,恐影響Groupon經營本地市場。
熟悉商標爭議處理的律師賴安國表示,依商標法商標審核規定,相同或相似商標不能在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下知悉他人商標的存在而提出申請,因此悅創經營網路團購業務,申請Groupon這個並非大眾習知的文字(大家熟悉認知的文字)作為商標,從合理情形來看,背後隱含有乘他人知名商標的便宜,也就是搭便車的情形。
有鑑於此,賴安國認為Groupon在法律上佔有優勢,但為了儘速解決此紛爭,可同時從法律及商業協商兩方面進行。
由於智財局負責眾多商標案件審理,加上將來悅創若取得Groupon商標權,Groupon再提出異議、評定,智財局、法院訴訟上程序、文件往來曠日費時,從實務經驗來看,賴安國表示,循法律途徑解決可能耗費1、2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因此他建議Groupon一方面在審核通過前先提出意見,說明Groupon商標使用、知名度等情況,阻止悅創申請案的通過,另外為避免其他業者節外生枝,Groupon也應向智財局提出商標申請。至於域名使用則可依TWNIC的域名出議處理辦法解決,其處理也會參考商標權擁有與否裁決。
另外法律途徑之外,儘快展開商業談判則是另一個手段。協商談判可縮短爭議問題處理所需的時間,只要雙方談妥條件,可以在商標申請未通過前透過買賣轉移申請權,或是購買他人取得的商標權,同時進行法律與商業協商可減少爭議處理耗費的時間或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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