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oogle銷售付費軟體違反消保法引起爭議及廣泛起討論下,出版業界出面呼籲政府加速推動修法,將電子書、Apps等內容商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

過去幾週Google與台北市政府因付費軟體違反消保法規定,引發外界廣泛討論消保法的7天鑑賞期是否適用所有商品。對此數位出版聯盟今天(7/19)聯合雜誌、出版、動漫等四大出版同業公會發表共同聲明,認為為健全內容產業發展,軟體、電子書、音樂等數位內容商品不應適用消保法鑑賞期規定,政府應儘速修法依不同商品性質規定適合的鑑賞方式。

該聲明指出,消保法是在民國83年立法,民國93年將網路購物列入郵購買賣,要求網購業者比照郵購交易提供消費者7天內無條件退款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當時網路購買以買賣實體商品為主,時至今日網購涵蓋電子書、音樂、電影等內容商品,久未修法的消保法已無法因現在商品交易的性質提供彈性的鑑賞方式。

出版產業主張,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購買方式,自應有不同的鑑賞期規範,若消費者購買音樂、電子書在7天內消費完畢退貨,且內容在下載後雖然消費者辦理退款,但無法保證下載內容已刪除或保證沒有複製下,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規定不利於內容業者營運。

出版產業呼籲政府應加速推動消保法修法,為數位內容商品建立合適的鑑賞試用機制,為避免少數不肖業者的詐欺行為,推動業者自律,並由政府加強取締盜版、劣質內容。

數位出版聯盟副祕書長龐文真表示,已向經濟部工業局陳情,事實上,消保法已對此提出了修正草案,但尚未排入立法院議程中,出版產業透過共同聲明,希望政府、立委能正視目前消保法中對商品鑑賞期缺乏不同彈性規定,儘速推動修法來解決此爭議。

過去幾週Google也站在健全軟體市場開發、營運的角度,認為現行消保法將軟體納入7天鑑賞期的規定損害了軟體開發者、銷售者的權益,Google已暫停台灣地區付費軟體服務,目前北市府與Google仍就此事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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