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安管理法 | 指定機關 | 行政檢查 | 行政院資安處 | 資安責任等級分級 | 通報應變
新出爐資安管理法草案,刪除行政檢查部分爭議條文
行政院資安處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更新新版資安管理法條文,正式刪除第16條第2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指定其他非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的條文,以及刪除第17條第2項,針對非公務機關進行行政檢查時,必須有司法警察人員陪同的條文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