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一項調查指出,有線電視的國片電影臺重播率都在九成以上,緯來電影臺甚至高達九成八,洋片臺HBO也好不到哪裡去,有將近八成的重播率。過去一年中,重播次數最多的電影是「賭神」,播了81次;周星馳主演的「唐伯虎點秋香」和劉德華主演的「至尊36計之偷天換日」並列亞軍,有71次。NCC要求業者必須將新片首播率提高到10%以上,否則未來可能不再發給電影臺執照。
我在課堂上問學生,贊不贊成NCC的作法?半數以上贊成,其他沒有意見,無人反對。學生的反應我並不驚訝。臺灣的有線電視品質之低落,節目內容之灌水浮濫,早已快到神人共憤的地步,有政府單位要幫忙出口氣,對很多人來說,似乎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
但是我得說,這實在是一項危險莫名,而且也達不到實際功效的政府管制措施。
我們不妨試想,如果你們家附近有一家早餐店,他們的豆漿你喝來總是覺得不對勁,味道一點也不香醇濃郁,明顯是摻水摻得嚴重,你會希望政府立下一個標準,說早餐店的豆漿濃度必須達到若干比例,否則要勒令停業嗎?如果這種邏輯能夠成立,那各行各業似乎也都應該成立一個品質管制委員會,未達政府標準者一律給予停業處分。
我也可以想見,NCC的諸公們或許會說,傳播業具有「公共性」,不同於一般產業,不可一概而論。我也同意媒體的屬性特殊,有別於一般產業,但是媒體的某些作為必須加以管制(像是色情、暴力等),並不等同於與媒體有關的每個事項政府都應該介入管制。NCC的委員們多數是學者出身,我們的社會之所以給學者這麼大的權力,是因為我們相信學者在作政策決定時候,是有學理依據的,是有嚴密的推論作支撐的。但是我不能明白,首播率10%的審議標準,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如何能知道,10%的首播率視聽眾就會心滿意足,符合「公共利益」了呢?
我們也不能忘記,民主社會最重視、最不能任意侵犯的一個價值──「言論與新聞自由」。電影不斷重播固然讓人望而生厭,但是我們也得自問,一個人有沒有把同一句話反覆講很多次的自由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為何電影臺的業者卻沒有把電影重播很多次的自由呢?
就算我們不在乎這些抽象理念的討論,只寄望政府管制能讓我們看到品質更好的電影臺,這樣的管制也達不到這樣的目的。國片電影臺的重播率奇高無比的根本原因,是臺灣的電影產業的長期積弱不振,每年一、二十部的製片產量,即使再加上港產電影,每家電影臺能夠分到的電影片源非常有限。NCC的管制措施,無能為力改變這樣的事實。
這項政策如果真要實施,最有可能出現兩種結果。其一,這些電影臺的業者為了要符合形式上的規定,大概會去找1950年代的電影像是「王哥柳哥遊臺灣」之類的來充數;其二,這些電影臺迫不得已,可能會合併(在這種情況下,算數就變成:以前是五家電影臺把一百部電影各重播三十次,合併以後則可能變成二家把一百部電影各重播十次)。這兩種結果,究竟視聽眾獲得什麼樣的好處呢?最不可能發生的事,是要這些電影臺播放根本就不存在的電影。
我衷心希望,NCC只是說說而已。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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