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月5日邀集財政部、經濟部、經建會及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公會等單位,共同審查「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草案,據創投公會表示原則上已通過,唯一些細節正在修正中,應於近日即可正式公告施行。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所擬訂的「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草案,將取代現行的「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重點包括擴大創投業資金來源、放寬投資範圍以及由財政部擔任創投業輔導機關。拓寬資金來源與投資範圍

未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郵政儲金、各公民營退休金及保險基金、資本市場等,都會成為創投業資金來源管道,其中銀行、保險與證券業已有明確的投資創投辦法,至於郵政儲金、退休金與資本市場則仍在商議中。

投資範圍包括科技事業、其他創業投資事業及一般製造業,並刪除一般製造業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創投業實收資本額三0%規定,科技事業範圍也從原資訊等十二項工業新增三項,另符合產升條例第八條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約一百五十項也納入範圍中。財政部續輔導創投業

財政部同意輔導創投業,草案明訂經財政部同意核備的創投業,不得從事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非自用不動產及不動產開發;也不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但認購其原投資事業增資配股、參與公司特定人認股、投資全額交割股或管理股票者,不受限制。

輔導項目尚包括為創投業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建立台灣與其他國家創投及科技事業之雙邊合作及聯繫;參與國際科技事業組織與會議,加強科技事業組織與專業水準;推動區域性、國際性創投及科技事業合作;並依法令及政策,推動兩岸創投及科技事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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