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今日(3/13)表示,受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修正影響,日後上市公司大股東於股票集保期間不得出脫持股的規定,將有條件放寬。

大股東在集保期間可出脫持股

證交所表示,在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後,有關大股東於股票集保期間不得出脫持股的限制,已有條件放寬。

證交所指出,此次放寬相關規定,主要是因應部分公司可能於上市交易之後,受到董監事改選影響,原有大股東的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若發生異動時,依照現行規定,仍不得出脫持股部分加以改善。
洽董監事補足持股即可出脫

證交所表示,未來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在股票集保期間,若是其身分發生變動,只要洽原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補足同數量股票,再提交集保公司保管,就能領回同數量的股票。

證交所指出,原本「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必需提交個人持股總額至少50%以上之股票,同時不低於法定比率,由集保公司集中保管。而集保的股票,自上市日起屆滿兩年後,才能領回五分之一,其後每半年可繼續領回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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