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7月5日無預警將10名轉寄董事長曹興誠公開信的員工解雇,引發各界關於員工隱私權、工作權保障及公司營業秘密範圍的討論。科法中心網路法律組長戴豪君表示,轉寄公開信應不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規範,但是否違反聯電公司內部的資訊保護政策,甚至可因此解雇員工,則仍有爭議。是否侵犯隱私?仍有爭議
半導體景氣持續低迷,在聯電經營團隊6月赴大陸參觀後,聯電關閉8吋廠、裁員的消息就甚囂塵上,因此曹興誠為安撫員工,於7月2日在聯電員工電子郵件佈告欄發佈公開信,表明「關廠有可能、裁員則不必」,沒想到這封不涉及公司內部技術、營業秘密的「家書」,竟成了這10名員工兩天後被解雇的理由。
戴豪君表示,在隱私權保護的原則下,企業監看員工電子郵件的行為,應經由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取得員工事前的同意,但可受監看的範圍,目前較明確規範的是企業內部通信的部分,至於員工與第三人通信的部分,則仍有疑義。
戴豪君指出,員工因郵件受企業監看而引發侵犯隱私權問題,可依民法規定,請求去除或防止侵害的發生,也可請求因隱私權受侵犯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或適當處分;企業若無故開拆或窺視員工郵件內容,也受到刑法所規範,至於企業是否可以已取得員工同意的契約,免除刑事責任,法律上仍存有爭議。高科技員工與一般勞工並無分別
至於工作權的問題,戴豪君表示,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或資訊保護政策仍須符合外在法令的規範,聯電是否可以就員工所簽下的工作或保密契約,逕行解雇員工,仍要視是否合乎勞基法的解雇事由。
勞基法規定,員工有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轉寄「公開信」應不侵害營業秘密的情況下,聯電僅以「不務正業」就無預警解雇員工,顯然已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不過,在不景氣、工作難找的情況下,被解雇的10名員工似乎沒有控告聯電的意思。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表示,主管竹科勞政事務的竹科管理局目前仍未接獲任何聯電員工的申訴,在沒有勞方出面申訴的情況下,勞委會目前仍不宜介入調查。
台北市勞工局長鄭村祺則表示,高科技員工與一般勞工面對的是同樣的勞資處境,不會因為做的工作較高科技就有所不同,他認為,經過聯電這次事件後,高科技員工想要保障工作權,僅有組織工會一途,唯有勞工自己擁有力量,資方才不會輕易裁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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