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科技人才來台停留時間延長為3年
為使中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申請來台案件能有明確的審核基準,經濟部日前公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活動審核作業要點」,要點中明定中國科技人士來台活動需經過工業局及技術處初審,及經濟部「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才能核准來台。
此外,行政院院會也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縮短現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申請作業時間,由原本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並大幅放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台停留時間期限,由2年延長為3年。大陸科技人士來台需經兩階段審查
由於兩岸關係的敏感,台灣對於中國大陸人士來台向來是限制大於一切,但隨著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岸科技經貿往來越趨頻繁,中國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相關活動的機會也大增,因此過去沒有建立標準的審查方式,就有必要加以改變,才能因應激增的申辦案件數量。
根據該審核要點,邀請中國大陸地區來台從事科技活動及參與科技研究案件,需經過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先函送經濟部工業局及技術處進行初步審查,再來提交由國科會、陸委會、工業局、技術處、投審會代表等所組成的「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審查小組」審議。
經濟部投審會表示,為使有關廠商瞭解該要點的最新規定及經濟部相關補助措施,投審會已規劃從7月12日起,在新竹、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舉辦7場說明會,有參加意願的廠商,可以逕向投審會洽詢。大陸受邀人及台灣邀請人均需具備一定資格
至於中國受邀人的資格,根據該要點規定,受邀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或受邀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活動的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必須分別具備一定的學經歷條件。
該要點也針對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或來台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短期活動等兩種類型,分別明定在台灣的邀請人營業額需達一定標準的資格條件。科技活動性質以18項新興工業及技術服務業為範圍
至於來台從事的科技活動性質,該要點明定以半導體、生物技術、消費電子、特用化學品、特殊合金材料、航太、高性能塑橡膠材料、高級纖維材料、資訊軟體、通訊、資訊硬體、電子材料、精密結構陶瓷材料、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製藥、高性能複合材料、環境保護、醫療保健等18項新興工業為原則。
而資訊軟體服務、產品設計、產品檢測服務、工程顧問、環境工程及環境衛生暨污染防治服務等技術服務業,以及其他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確屬為提升產業技術而有必要者,也在中國科技人士來台可從事的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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