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Lawrence Lessig等法律專家、智慧財產權專家及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大力推動下,Creative Commons在2001年成立,開始宣揚「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觀念,鼓勵創作者將網站、學術、音樂、電影、攝影、文學、教材等作品獻給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讓大眾以特定方式自由應用這些作品,進行商業或非商業的再創作。受到自由軟體的啟發,制定出授權條款

受到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tion)GNU通用公共授權(GNU GPL)機制的啟發下,Creative Commons在2002年12月正式發表一套授權條款1.0,在今年5月提出2.0版本,提供Attribution(姓名標示)、Attribution-NoDerivs(姓名標示-禁止改作)、Attribution-NoDerivs-NonCommercial(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nCommercial(姓名標示-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以及Attribution-ShareAlike(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等 6種公共授權模組讓人選擇,這套授權條款將適用於全世界,有效期限持續到著作權保護期14年屆滿為止,不過不能原封不動的重製原作。

Creative Commons堅持數位權利說明(digital rights description)的立場,像是法律專家提供法律諮詢,但是真正「執行」還是在著作權法等社會規範之下,在現行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對各類作品進行公開授權。臺灣在2003年11月正式加入Creative Commons的行列,開始推動臺灣iCommons計畫,並著手進行授權條款的繁體中文化與當地化,同時參與全球資料庫的建置,而發起人之一的Lawrence Lessig也在日前應邀來臺參加臺灣Creative Commons首次的公開活動。旨在創造文化多元發展,並非制定一套新的著作權規範

網路科技被唱片、出版與電影工業視為侵權的洪水猛獸,如何看科技與文化之間的關係?對此Lawrence Lessig指出:「網路的出現的確帶來衝擊,希望科技能夠促進文化的創造與延伸,加速文化的『Remix』而非限制。過於嚴苛的著作權法大大限制了文化發展的可能性,為了讓作品真正的被『合理使用』,協助引用者取得作者的授權與使用規範,藉此推動並促進『Remix』文化。」

臺灣是繼日本之後,第二個加入的亞洲國家,越南也將跟進,對於亞洲推動Creative Commons的期待,Lawrence Lessig則是表示:「亞洲地區向來是混合文化的搖籃,不管是文化發展,還是法律制定空間都比美國來的大,美國對於著作權的觀念已經很難改變,樂見於Creative Commons在亞洲地區深耕茁壯。」數位版權管理不是保護,是限制

Creative Commons建立了一個線上原始資料庫,卻不認同以DRM機制作為保護著作或規範流通及使用行為,對於開宗明義反對使用DRM機制,Lawrence Lessig用了一個很有趣的比喻:「就像是在瑪丹娜演唱會現場安排貼身保鏢。」他進一步解釋,文化不需要被箝制,像是安裝加密機制後再加以破解所產生的利益,還不如創造出更蓬勃多元的文化發展,可能帶來更大的商業價值,這就是為什麼作品應該更自由的被引用,不應該被任何數位工具所限制。」

如何看待迪士尼企圖不斷延長自有的著作權利?希望著作權何時可以改變?他則是表示:「要讓權利的既得利益者『棄權』的確很不容易,不過,很多案例顯示公開授權後,文化創意的交流將帶來更大的商業利益。著作權保護並不合時宜,如何讓內容權利的擁有者了解的確是很大挑戰,至於還要多久,我很希望在下一個10年之內能夠有所改變。」

臺灣Creative Commons計畫的主持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莊庭瑞則是表示:「臺灣這邊的工作除了以當地語言發行外,必須針對各地的著作權法作些微修改,不過一貫的精神還是必須維持。初期的目標是與數位學習結合,解決中小學老師製作教材時缺乏素材的問題,另外就是協助創作者公開作品,網站上提供一些相關連結,不過,只提供授權規範的Creative Commons並不參與仲介或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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