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買賣需有七天猶豫期、讓消費者可以退貨,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在購物之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但是如果數位化商品在網上提供了讓消費者預先檢視的機會,這樣到底算不算有效地檢視過商品了呢?
關於網路購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指出,「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日益頻繁,其中有關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 消保法第19條規定,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在郵購買賣的行為中有七天的猶豫期,如果消費者在七天中對貨品不滿意,商家有接受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由網路購買的,是傳統「有實體」的商品,這「七日內可退貨」的規定應該不致有太大的爭議。不過遇到網路上數位化商品的交易,似乎就不那麼適合了。
在日前舉行的1998 Internet法律國際研討會中,科法中心研究員戴豪君就此一問題,對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的意見,做了一番報告。
郵購買賣需有七天猶豫期、讓消費者可以退貨,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在購物之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但是如果數位化商品,比如軟體、圖片、音樂等,商家在網路上提供了讓消費者預先檢視的機會,這樣到底算不算有效地檢視過商品了呢?
而且,以「線上遞送」方式進行的數位化商品交易,在退貨的執行上也會有一些困難。比如說,由於數位化商品非常容易複製,如果消費者將之先複製了、才提出退貨的要求,商家將因而蒙受損失。這些都是網路商店覺得有疑義的地方。
戴豪君指出,行政院消保會在「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26次會議」中表示,目前仍認為數位化商品適用於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並且,消保法對於以「線上遞送」方式所進行的數位化商品買賣,並未做特定的規範,仍適用於郵購買賣的規定。
數位商品的買賣在網路購物行為中勢必越來越多,但是目前台灣對於網路購物並沒有一套獨立的規範,只是把原有法令(如消保法)套用上去,但是消保法對於「數位化商品的線上交易與遞送」卻沒有一個合理的定義。
戴豪君說,歐洲共同體在1997年通過了一項「遠距購物法」指令,其中明定有幾類商品不適用於七天猶豫期,因為這些商品依其本質,是不能退還、或是它會毀壞的期限甚短的,因此不宜允許消費者要求退貨。這些商品包括樂透彩券、報紙期刊、消費者依個人特質而定製的商品、視聽產品或電腦軟體、以及在七天之內就會屆滿的服務,或是生鮮食品類。像電腦軟體這種數位化商品,歐體就明確認為這是不適於七天猶豫期的。
歐洲共同體對於商品本質的這項考量,倒是頗值得台灣的消保會拿來做參考,在新興的商品和消費模式出現時,適度對消保法做更清楚的界定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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