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以大陸導演陳凱歌所執導的「無極」(The Promise)做為嘲諷對象的Kuso作品「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曾經在網路上爆紅,引發了陳凱歌的極度不悅和高度指責,並且揚言要對創作此一Kuso作品者提起訴訟。港片「無間道」的Kuso作品「CD Pro2」也曾在網路上引發旋風,甚至出現續集跟風,無獨有偶地,「無間道」的臺灣發行片商也對這些Kuso作品的作者寄出侵害著作權的警告信,搞得Kuso作品的作者人人自危,紛紛致歉。然而,從法學觀點來說,這類Kuso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屬於所謂的「嘲諷」(parody)議題。到底,這類Kuso作品是否符合parody的定義?在著作權法領域內,到底該如何處理parody的問題呢?
美國司法實務上,認為parody和單純的模仿的不同在於必須具有「依附性」,也就是必須依附於其想要諷刺和嘲弄的作品,才有存在意義,換言之,parody是一種「寄生」的藝術。甚至,某個作品要被承認為構成parody,還必須對原作做出評論,只是單純發揮幽默效果,還不足以構成parody。而認定構成parody與否以及是否侵犯著作權的過程中,美國法院則通常是援用「合理使用」的要件加以檢驗,更重要的是,美國法院承認parody是一種藝術形式,也承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言論自由保障的意義下,parody這種帶有批判色彩的創作,具有相當重要的言論價值。
從我國著作權法來看,或許有人認為嘲諷作品可能侵犯第十六條所保護的「姓名表示權」以及第十七條「禁止不當變更權」之虞。
細究之下,Kuso作品固然通常不會明示出處與作者姓名,但是,嘲諷作品的特色便是在於強調對原作的批評,評論的對象也往往是著名的作品,因此很難被誤認成其他作品。至於parody是否侵害禁止不當變更權,既然該條所規定的是「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那麼,立法者所設計的「致損害其名譽」這個利益衡量的標準,自然也就必須是法院在具體個案當中衡量雙方利益的最重要判斷標準,不可一概而論。
嘲諷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權侵害問題,尤其是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有無,實在是具有高度模糊性,有人主張以「強制授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利用人不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祇要向政府提出申請,向著作權人給付費用後,可逕行利用其著作)來解決parody的侵權風險。持此一主張者認為:強制授權使得parody的創作者不會有被控侵權的恐懼,使得創作可以增加,並因而使社會整體蒙利;再者,強制授權的模式會提供parody創作者經濟上的誘因,而原作創作者也可以獲取一定程度的報酬。
相對地,反對者則認為:以嘲諷手段達成藝術辯論目的的著作,本有正當利用原作的理由,不應改循強制授權管道達成合法目的,否則無異於賦予原著作權人對parody作品的內容橫加干預的機會,不利言論和藝術自由的發展。
無論採取哪種立場,parody是一種具有相當歷史傳統的藝術表達形式,即使可能引發爭議,但是其重點畢竟是扮演對原作品提出評論或批判的角色,著作權法的規範,是不是應該僵硬到導致一般芸芸眾生對於既有作品怯於批評和發聲的地步,因而扼殺了許多潛在創作的萌芽,還是應該讓已經受到許多保護的著作權人,也同時承擔受批評、嘲諷的不悅,恐怕是大家該反覆自問的大問題。
熱門新聞
2025-01-20
2025-01-20
2025-01-17
2025-01-20
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