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網路上有人用www.SanMing.com.tw的網址開了一家網路書店,為網友提供書籍訂購服務;但它並不是現實世界中早就存在的那家三民書局。這樣的情形就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之下,這家網路書店有「不當利用原標章擁有者的知名度,來為自己吸引客戶」的嫌疑。
網域名稱的屬性與管理問題,近來在產官學研界及使用者之間,都因為爭議漸多而備受重視。經濟部商業司基於健全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理念,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於今天(4/29)所舉辦的「網域名稱之屬性與管理」座談會中,就收集到了各界人士的許多不同意見與看法。
座談會引言人、也是目前台灣主管Domain Name的單位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主任曾憲雄,首先將TWNIC的現況做了報告。台灣目前的網域名稱登記,是採「先申請先使用」的原則,現在只開放給正式立案登記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申請;個人和未登記立案的工作室則還不能申請。
但是「先申請先贏」的遊戲規則,是否合理又堪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馮震宇指出,他利用TWNIC檢索引擎搜尋的結果,發現像www.taipei.com.tw、 www.taiwan.com.tw、www.disney.com.tw等許多知名的地名與企業的名稱,都已經被人申請;而且雖然已申請,還不見得會使用。將來難免會引起原知名標章企業的抗議與糾紛。
根據曾憲雄提出的數據資料,至今年4月1日止,台灣地區的Domain Name 共有15145個,其中屬於商業團體的.com就有12884個,佔總數的80%左右;亞太地區的日、韓、大陸等地,.com的比例也差不多都是80%上下。可見商業活動目前在Internet世界中所佔比例越來越高,這也是「網域名稱是否具有商標權」的相關問題,近來在國內外頻頻發生案例的原因。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處處長陳淑芳說,由於電子商務盛行、許多知名公司開始利用網站打開另一條行銷與宣傳的路,也有更多看準Internet商業效益的新人加入這個商業戰場。Domain Name因此與「商品」和「服務」漸漸結合,所以不再只是一個「網路上的地址」那麼單純。
她舉例道,如果在網路上有人用www.SanMing.com.tw的網址開了一家網路書店,為網友提供書籍訂購服務;但它並不是現實世界中早就存在的那家三民書局。這樣的情形就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之下,這家網路書店有「不當利用原標章擁有者的知名度,來為自己吸引客戶」的嫌疑。因為這一類的情況很可能會越來越多,因此陳淑芳認為大家是必須考量到網域名稱的商標專用權問題。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謝銘洋表示,商標法的意義是在於維持商業環境中的競爭秩序、使消費者不至受到混淆、並因而蒙受損害。他說,今天如果把Domain Name取消、完全改成數字IP,相信就不會有這麼多爭議發生,因為大家就不用再搶名字了;可見Domain Name的功能當然不僅只於「網路上的門牌號碼」,而是每一個名字會清楚代表某個單位、某個公司的。 謝銘洋並以Disney名稱在台灣已有人申請為例說明,當兩個公司都確實要在網路上設立網站、但想要申請同一個網域名稱時,由於依據商標法,「知名標章」(如Disney)由於擁有人已投下大量經費來宣傳其名稱,故可享有較多「跨服務範圍」的優先使用權。因此美國Disney World理論上說起來是比台灣的申請者更有權利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但謝銘洋也強調由於台灣目前並無任何網域名稱爭奪戰的案例發生,當然也就沒有足夠的經驗可做為依據。他建議法院在面對每一件爭議時都應case by case 單獨地仔細詳察。
但國家高速電腦中心副主任吳國維強烈反對「網域名稱應以商標法來規範」。他認為「知名標章」應優先享有網域名稱使用權,只是在保護大財團的既得利益,卻罔顧一般民眾的普遍權益。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沈方維則說,法律雖然通常是跟著社會事件走,但在必要的時候應該也有主動規範的餘地。比如說,一般網友都知道所謂「網路文化」就是「網路上的一切事件和人們所說的話,未必都是真實的」。但是這文化是好是壞?當這種文化已經造成負面作用,造成觀念與習慣的混淆;又使得不願忍受「不真實與不負責文化」的一般人因而對網路做出負面評價時,法律是否就應該開始規範這些所謂的「網路文化」了?
關於Domain Name的收費,馮震宇也提出美國NSI(Network Solution Inc.)的例子,因為有人控告NSI「獨佔Domain Name的收費」,可能觸犯反托辣斯法;在美國也有法官指出,對Domain Name收費就像收稅,因此NSI恐有違憲之嫌。馮震宇以此二例提醒台灣民眾和有關單位再思Domain Name收費的合理性與適當的做法。
熱門新聞
2024-12-31
2025-01-02
2025-01-02
2024-12-31
2025-01-02
2024-12-31
2025-01-02
2024-12-31